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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性别、年龄、长相、做派等。

    第二起和第三起案子则截然不同,很明显是有预谋的,凶手事先准备好凶器,事后清理过现场,但杀人手法略有变化:案件二,凶手采取了偷袭手法,趁受害人洗澡时,从背后将其刺死;而第三起案子,不难判断受害人是专门从事“受虐卖淫”服务的男妓,这样的目标不会对陌生人产生警觉,而且甘愿被束缚,不会有丝毫的反抗,由此凶手便可不费吹灰之力充分享受杀人虐尸的快感。

    不过,杀人手法的不同反映出的却是相同的特质,凶手似乎惧怕与受害人正面对抗,杀人手法有一定的投机取巧,似乎很像女性作案,又或者是具有某种缺陷的男性,比如个子比较矮、体弱无力、患有某种疾病等。而就受害人的背景特征来说,从这两个方向也都解释得通:案件二的受害人,据他朋友反映,他是双性恋,喜欢在酒吧寻找刺激,说白了就是寻找一夜情对象或者从事卖淫服务的男女,所以无论凶手是男还是女,都可以对其形成诱惑,案发现场的情形也确实显示受害人是心甘情愿把凶手带进家门的;至于受虐卖淫男,就更不用说了,根本不会在意顾客性别,有钱赚就好啦!

    回过头来再说说首起案件。为什么韩印一上来就把案件性质定为心理畸形犯罪?这是因为他看到了犯罪标记动作,而随后两起案件同样出现了模式相同的犯罪标记,凶手都会在受害人死后将其脸部蒙住,并对其下体进行侮虐,意在将受害人幻想成某个怨恨已久的人,并对其进行报复和惩罚。当然从惩罚的方式来看,估计与性侵事件或者性压抑有关。那么,考虑到凶手初起作案有很大偶然性,杀人手法和受害人选择也属临时起意,犯罪标记就更能突出作案本质了。因此,尽管它与后面的案件在作案规划、杀人手法、凶器种类、受害人特质、作案环境的选择上均大相径庭,韩印还是认为三起案件系同一凶手连续作案,它们非常鲜明地体现出一个连环杀手由开始到发展到趋于成熟的蜕变。

    初步罪犯侧写:女性,或身材和身体器官方面具有某种缺陷的男性,年龄在25岁至35岁相对成熟的阶段,曾经遭受成年男性猥亵或者性侵。首个犯罪地点与生活中的某个方面有交集,很可能是住所距案发公园较近。有一定经济能力,因为其在作案中不仅没有顺手带走受害人财物,还在第三起案件中为了表达报复的快感,在现场留下八百块钱;案发前受过刺激,家庭成员要么不完整,要么关系长期不和睦……松语文学Www.16sy.coM免费小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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