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负责,也不在他的管区内,但是他一定能够查出是谁负责侦办此案,然后把这个消息传出去。伊丽莎白·斯卡德遭到杀害的案子,绝对会引起媒体的高度关切,因为这场屠杀不但血腥、残酷,而且还有性虐待。受害者年纪轻,是白种人,有社会地位,并且又很上镜。
而我提供这个线索又有什么好处呢?这个案子不同于前两个,各方都不可能容许这个案子被当成自杀或家庭纠纷而草草结案。鉴识小组一定会在现场仔细搜寻,所有发现的任何物证,都会被认真地测量、拍照,以及装袋装瓶,准备进行化验。如果他留下指纹,就绝对逃不过鉴识人员的手掌心。要真是这样,那么现在警方一定已经知道这指纹是谁的。只要他留下丁点线索,那就绝对逃不掉了。
有否有精液?指甲内的皮肤组织?或是身体上任何足以进行DNA比对的物质?
然而这类证物不像指纹,可以用电脑中的资料轻易核对。要进行DNA比对必须把犯人收押后取样本加以对照。如果,他在现场留下精液或皮肤,也必须经过这种程序才能找出凶手的身份。先得抓到他,法医才能证实这些物证出自他身上,进而将绳索套在他脖子上。
当然,所谓绳索只是抽象的比喻,纽约州的法律没有绞刑,更不能像古代一样将他活煮。监禁是允许的,甚至可能判无期徒刑,有时终生监禁会缩短为七年或是更少,但我想他们一定会把莫特利关久一些。上一次他原本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竟延长为十二年。如果这次能把他定罪,那么他可能得要死在监狱里了。
即使莫特利在案发当时确实在现场,鉴识小组也找到符合其DNA的物证,再加上其他精密的法医检验,仍然难以把他定罪。尤其是当被告聘请专家来为其辩护,指责检方的专家一派胡言时,陪审团根本无法了解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如果被告是受害者的男友,他双手沾满鲜血并在被害者的卧室中当场被捕,那么经过DNA比对,才能算是罪证确凿。但相反的,如果被害者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只是姓氏与那位十年前送被告入狱的警察相同,那么上述证物的重要性会大打折扣。
虽然我实在不知道该和他说些什么,但最后我还是拨了电话给德金。他不在家。
我没有留下名字或任何留言。
大约十一点三十分我离开旅馆,打算参加法尔赛的午间聚会,这是西六十三街基督教青年会那个聚会团体的名称。我没有到那里去。
走路已经不像昨天那般辛苦,我的身体依旧僵硬,仍然感到相当疼痛,但是肌肉已经不再那么紧张,也不再容易感到疲累。今天暖和多了,没有冷风,湿气也不重,一般人都会说是个踢足球的好天气。穿上冬衣似乎太热,但是凉爽的温度又会让人想随身放一瓶威士忌。
我沿着第八街慢慢踱步,向南而非向北,朝城中心方向走去。来到了托妮住处,我低头注视着她落下的地点,然后又抬头仰望莫特利把托妮推出的窗台。我心中不时有个声音浮现,告诉我托妮的死都是我的错。
那声音说的没错。
我绕着大楼走一圈,然后又回到原点,就像我在生命中扮演的角色一样。我凝视着托妮的窗口,猜想她当时是否明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或许莫特利会告诉她,因为她是我生命中的女人之一而遭到这种处罚,由于莫特利总是称呼我的姓氏,所以或许他向托妮提到我时,也只说出我的姓氏而非全名。
但托妮知道我姓什么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就跟我先前也不知道她姓什么一样。她因为我遭到杀身之祸,很可能到临死之前,都还不知道这个凶手说的究竟是谁。
这件事其实并不重要。当时她遭受痛苦与恐惧的双重折磨,想要弄清楚凶手动机可能是层次最低且最后才想到的一种情绪吧。
伊丽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