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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意识到我自己,是因为我是自我,具体他说,这个自我部分地是实践生物,部分地是理智力量。第一种意识是感觉,第二种意识是直观,即无限的空间。

    “2.我不能把握无限的东西,因为我是有限的。因此,我用思维在一般的空间中划出一定的空间,使一定的空间与一般的空间有某种关系。

    “3.这个有限空间的尺度就是我自己的感觉的规模;这是根据我们可以设想和这样表述的原理而来的:凡以如此这般的规模使我得到感受的东西,都在空间里与其他使我得到感受的东西一定有如此这般的关系。

    “物的属性起源于对我自己的状态的感觉;物所充实的空间则起源于直观。思维把两音联结起来,前者被转交给后者。当然,这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是这样的:本来只是我的状态的东西,被设定于空间,因而对我说来成了物的属性。但它被设定于空间,并不是靠直观,而是靠思维,靠能度量、能调整的思维。这种活动不应该看作是思维的一种发现或创举,而应该仅仅看作是对感觉和直观不依赖于思维所提供的那种东西的精确规定。”

    精灵:“凡以如此这般的规模使我得到感受的东西,都应该被置于如此这般的关系中;这是你在空间中限制和调整对象时所作的结论。但你说某个东两以一定规模使你得到感受,这个论断不是以假定这个东西一般能使你得到感受为基础吗?”

    我:“无疑是这样。”

    精灵:“但关于不以这种方式在空间中加以限制和调整的外部对象,可能有任何观念吗?”

    我:“不能;因为没有一个对象一般地存在于空间,而是每个对象都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

    精灵:“因此,不论你意识到与否,每个外部对象事实上都被看作是能使你得到感受的,因为它被看作是占据着一定的空间的。”

    我:“当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精灵:“哪类观念是关于使你得到感受的东西的观念呢?”

    我:“显然是思维,即以前面研讨过的因果律为依据的思维。我现在更明确地看到,关于对象的意识仿佛是以两种方式附加到我的自我意识上去的,一种是直观,一种是以因果律为依据的思维。不管看来多么奇怪,对象具有两重性:它既是我的意识的直接对象,又是推陀出来的东西。”

    精灵:“诚然,这两者是在不同的方面。然而你一定能意识到关于对象的这种思维吗?”

    我:“无疑能意识到;虽然我通常没有意识到它。”

    精灵:“这样说来,象你以前根据因果律描述思维那样,你是在想象中把一种在你之外的活动附加到了在你之内的受动状态、即你的感受上的吗?”

    我:“是的。”精灵:“而且具有与你以前描述的同样的意义,同样的效力。你就是这样想的,而且一定是这样想的;你不能改变这个想法。除了这样想以外,你就不会再知道什么东西吗?”

    我:“正是这样。所有这一切我们都早已通盘分析过了。”精灵:“我说,你设想出了对象;既然它是设想的东西,那它就仅仅是你思想的产物吗?”

    我:“当然;因为这是从以上所述推论出来的。”

    精灵:“可是,这个设想的对象,这个按照因果律推论出来的对象是什么呢?”

    我:“是一种在我之外的力量。”

    精灵:“这种力量你既没有感觉到,也没有直观到吗?”我:“绝对没有。我总是清楚地意识到,我根本没有直接把握它,而是仅仅通过它的表现把握它的,虽然我认为它有一种不依赖于我的存在。我设想,我得到感受,所以,终究一定会有某种使我得到感受的东西。”

    精灵:“因此,不论怎样,被直观的东西与被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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