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作这一决定时引起我那样强烈的反感和痛苦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我希望找到代替这一决定的东西是什么呢?让我首先弄清我所诉诸的那种爱好吧!
我命中注定做聪明人和善人,或做愚蠢人和恶人,这种命运我丝毫不能改变,做前一种人我无功:做后一种人我无罪;这才是使我厌恶和惊愕的事情。我的存在以及我的存在的属性的根据是在我本身之外加以规定的,这个根据的表现又被这个根据之外的其他根据加以规定;这就是使我那样强烈反感的事情。那种并非属于我本身,而是属于我之外的异己力量的自由,那种甚至在异己力量中也只是受制约的和不完全的自由,就是使我不能满意的自由。自我本身,即我意识到是我自己和我个人的那种东西,即在这个学说体系中显得是一种更高存在的单纯表现的那种东西——我愿自己是独立的——并不是依附于另一个东西或通过另一个东西而存在的某种东西,而是为我自己而存在的某种东西;作为这样的东西,我愿自己是我的规定的终极根据。
我愿自己占有每种原始自然力量在这个学说体系中所占有的地位;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我的表现的方式不应由异己的力量来规定。我愿有一种内在的、独特的力量,它象那些自然力量一样,以无穷多样的方式表现我自己;它恰好象它表现自己那样表现自己,因为它只能这样表现自己;但它不象那些自然力量,因为自然力量的表现恰恰是在外部条件下发生的。
那么,按照我的这种愿望,自我的这一独特力量的真正位置和中心应当是什么呢?显然,不是我的身体,因为我甘愿承认,身体即使不是就其别的属性来说,至少就其存在而言,也确实是自然力量的一种表现;同样,也不是我的感性爱好,因为我认为这种爱好是自然力量对我的意识的一种关系;这样说来,自我的这种独特力量的真正位置和中心就是我的思维和意志了。
我愿按照一个自由地拟定的目的概念,自由地实现我的意志;这个意志作为绝对终极的、不由任何可能的更高根据规定的根据,首先应当推动和塑造我的身体,然后通过我的身体推动和塑造我周围的世界。我的能动的自然力量应该仅仅服从于意志的支配,除了意志之外,决没有任何其他东西能使之运动。事情就应该这样。按照精神的规律,应有一种至善。在我找到至善以前,我自由地寻找它,在我找到它以后,我承认它是这样的东西,这是我应有的秉赋;如果我找不到它,那便是我的过失。只因为我希求至善,所以我就会要求得到至善;如果我希求某种别的东西,而不希求至善,我就会犯过错。
由这种意志产生出我的行动,没有意志,我就不可能产生任何行动,因为除了我的意志以外,根本不会有任何其他可能的力量引起我的行为。只有这样,我的受意志决定和支配的力量才得以干预自然。我要做自然的主人,自然该是我的仆人;我要根据我的力量来影响自然,而决不该由自然来影响我。
这就是我的希望与要求的内容。那种使我的知性满足的探讨却完全违背了这些希望与要求。如果说,按照我的希望与要求,我应当不依赖于自然,不依赖于任何并非由我赋予我自己的规律,那么,依照那种探讨,我则是自然锁链中的一个完全确定的环节。象我期望的这样一种自由究竟是不是可以思议的?如果它是可以思议的,那么,在一种彻底的和完备的思考中是否有一些根据,它们使我不得不承认这种自由是现实的,并把它归于我自己,从而可以推翻以前那种探讨的结果呢?这就是问题。
我要自由,如已经指明的那样,这就意味着我自己要把自己造就成我将成为的东西。如此说来,在我成为我将成为的东西以前,为了能把我造就成这样的东西,我必定——这是最令人诧异的事情,而且乍看之下是这个概念所包含的完全荒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