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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是我们所直接察觉到的东西,但是察觉本身是感觉。这是很浅显的:倘使我们要认识桌子,就必然凭借感觉材料——棕色、长方形、平滑等等,——我们是把这些和桌子联系在一起的;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我们不能说桌子就是感觉材料,也不能说,感觉材料径直就是桌子的性质。这样,假定有这样一个实在的桌子的话,便发生了关于感觉材料和实在的桌子的关系问题。

    实在的桌子如果存在的话,我们将称它为“物理的客体”。因此,我们就必须研究感觉材料和物理客体的关系。物理客体的总和就叫做“物质”。这样,我们的两个问题便可以重行表述如下:(一)究竟有没有任何“物质”这样的东西呢?(二)如果有,它的性质是什么?

    第一个正式提出理由,认为我们感官的直接客体并不能独立于我们之外而存在的哲学家便是贝克莱主教(1685-1753)。他的《海拉斯和菲拉诺斯关于反对怀疑论者和无神论者的对话录三篇》就是企图证明根本就没有物质这样的东西,世界除了心灵和它们的观念以外就什么也没有。海拉斯向来是相信物质的,但是,他不是菲拉诺斯的对手,菲拉诺斯毫不留情地使得他自相矛盾,结果菲拉诺斯自己关于否定物质的说法看起来就仿佛是常识一般。他所用的那些论证,价值极不相同:有的很重要,而且是正确的;有的是混乱的,或者模棱两可。但是,贝克莱还是有他的功绩的,他指出了物质的存在完全可以通情合理地被我们所否定,并且指出倘使有任何东西可以独立于我们之外而存在的话,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是我们感觉的直接客体。

    当我们问物质是否存在的时候,就涉及两个不同的问题,明确一下这两个问题是重要的。通常我们用“物质”来指一种和“心灵”相对立的东西,来指一种我们认为占据空间而根本不是属于任何一种思维或意识的东西。贝克莱主要是在这种意义上否定物质的;那就是说,他并不否认通常我们以为是桌子存在的标志的那些感觉材料是某种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东西的存在标志,但是他确乎不认为这个某种东西可以是“非心灵”的,也就是说,可以既不是心灵,也不是某个心灵所具备的观念。他承认,当我们走出屋子或闭起眼睛的时候,必定有某种东西继续存在,并且我们所谓看见了桌子,实际上就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即使我们不看它,也有某种东西继续存在着。但是他以为,这一某种东西在性质上决不能和我们所看见的迥然不同,而且也不可能全然独立于看见之外,尽管它必然要独立于我们的“看见”。这样,他便认为,“实在的”桌子是上帝心灵中的一个观念。就我们只能推论它、却永远不能当下直接察觉到它而言,这种观念就具有着必要的永恒性与对我们的独立性,而同时又并不是某种完全不可知的东西,但是物质就不是这样的了。

    贝克莱以后的其他哲学家也曾抱有这样的见解,即认为尽管桌子不是依赖于我的看见才存在,但是它的确要依赖于被某一个心灵所看见(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被感觉到),——虽然并非一定依赖于上帝的心灵,但是往往必须依赖于宇宙整个综合的心灵。他们像贝克莱一样抱有这种见解,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不可能有什么东西是实在的,——无论如何,除了心灵及其思想和感情以外,没有什么被认知的东西是实在的。我们大致可以这样来表述他们所用以支持他们见解的论证:“任何可以被思维的东西,都是思维者心灵中的一个观念;因此,除了心灵中的观念以外,再没有能够被人思维的;因此,任何其他事物都是不可想象的,而一切不可想象的,都不可能存在”。

    就我看来,这样的论证是谬误的;提出这种论证的人当然说得并不那么唐突、那么露骨。但是,不论这个论证有效与否,它已经非常广泛地以各种形式被人提了出来;而且有很多哲学家,也许是大多数,都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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