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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被要求在美国法庭上起誓我们将讲“真话,完整的真话,而且只讲真话”时,我们其实是在被要求做不可能的事情。显然誓言完全超出了我们的能力。我们的记忆难免有错误,甚至科学真理也仅仅是一种近似。而且我们几乎对整个宇宙都是无知的。然而,也许一个人的生命就依赖于我们的证词。起誓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内讲真话,完整的真话,而且只讲真话就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了。如果没有这一限制性的词句,那么,这一要求就是绝对无法满足的。但是这样一个限制,尽管与人类的实际情况一致,却不能被任何法律系统所接受。如果每个人仅仅是根据个人的判断讲真话,那么,应受指控或令人尴尬的事实就会被隐瞒,事件被遮掩,罪行被隐藏,责任被逃避,正义被否认。所以,法律所努力追求的是一个不可能达到的精确的标准,我们只能尽力而为。

    在挑选陪审团成员的过程中,法庭需要确保判决以事实为依据。这就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以消除偏见。法庭认识到了人类的缺陷。候选的陪审员是否与地方检察官、原告或辩护律师有私交?法官和其他陪审员又是什么情况?陪审员形成的意见是来自法庭上摆出的事实还是审判前的宣传?与来自被告方证人的证据相比,陪审员是更重视还是更轻视来自警方的证据?她对被告方的伦理倾向有偏见吗?陪审员是否住在犯罪现场的附近,因而使她的判断受影响呢?对于专家证人将要证明的情况,她具有相应的科学背景知识吗?(这常被认为是对她不利的。)她有亲戚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执法或刑法方面的工作吗?她自己是否曾与警方发生过口角,从而影响她在审判中的判断呢?她是否有好朋友或亲属由于相似的指控而被捕?

    美国的司法体系认识到了很多可能妨碍我们判断或影响我们的客观性的因素,例如倾向、偏见和经验。有时甚至连我们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在刑事审判中,该体系在保证审判程序不受那些将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人的人性弱点的影响方面,甚至到了过分的程度。即使这样,审判程序在保证公正方面仍时有失败。

    当我们对自然界提问,或者当我们试图对政治、经济、宗教和伦理的关键问题作出决定的时候,我们为什么总不满足呢?

    如果始终如一地加以应用,科学会为人们带来许许多多的礼物。作为交换,科学也会强加给人们某种繁重的负担:我们被告诫,不论感到多么不自在,我们都应该科学地看待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文化传统,不要不加批判地接受我们听到的事情。尽可能地克服我们的一厢情愿、自负的想法,抛弃未经检验的信仰,实事求是地审视自己。我们能够诚心诚意地、勇敢地进行天体运动或细菌基因学研究而不论其研究将把我们引向何处,但又宣称对物质及人类行为本源的研究“禁止人内”吗?因为科学推理的解释力量是如此强大,一旦你掌握了它的技巧就会渴望到处应用它。但是,在我们深刻审视自己的过程中,我们也许对那些在面对这个充满恐怖的世界时给人以安慰的观念提出挑战。我意识到前面章节中的某些讨论就具有这样的特点。

    当人类学家调查构成人类大家庭的成千上万个迥然不同的文化和种族的时候,他们惊奇地发现不论其社会多么异乎寻常总是被认为理所当然共有的特点是如此的稀少。例如,在某些文化中——乌干达的伊克族就是其中之一——十诫看上去是被有组织、有系统地抹煞了。有的社会抛弃老人和新生儿,有的吃掉他们的敌人,有的将海贝或猪或年轻的女人作为货币。但是他们都严格地禁止乱伦,都使用技术,并且几乎都信仰神和精灵的超凡世界——神和精灵的形象都与他们居住的自然环境和他们所吃的植物、动物的形态相联系。(那些相信天上住着至高无上的神的部族显得最为凶恶——比如折磨他们的敌人。但是,这仅仅是一个统计结果,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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