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酿酒有5000多年的历史。酒最初用于祭祀、庆典或节日需要,后来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夏、商、周时期,酒已经成为古人的一种重要饮料。商朝时,上自贵族,下至平民,饮酒成风。据说商代最后一个君主商纣王荒淫无道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沉湎于酒色:“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为长夜之饮”(《史记·殷本纪》)。西周时期,酒已经进入市场,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品。《诗经·小雅·伐木》中说:“有酒湑〔xu序〕我,无酒酤我”,意思是说,家里有酒就筛出来喝,没有酒就到市场上买来喝。《周礼》关于酒的文字中尚无酒税的记载,但酒既已进入市场,则卖酒自然应和买卖其他商品一样缴纳市税。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曾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商君书·垦令》),以限制酒的消费,防止大臣和百姓沉湎于酒,影响治理国家和发展农业生产。可见当时秦国对酒不仅征税,而且税额极高,是酒的实际成本的10倍。但商鞅主张重征酒税的出发点,主要还不是着眼于财政目的。
汉初曾为节省粮食和防止“奸恶”之事,发布过禁酒令,但只是临时性政策。汉代酿酒业很发达,酒市场也很兴旺,通邑大都里不仅布满中小酒肆,而且有雇佣很多酒保(佣工)的规模较大的酒店。大酒商如能一年卖酒千酿(一酿出酒六斛六斗),可得赢利20万钱。当时酒市之税不入国家财政。汉武帝时期,国家改变了税酒政策。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在桑弘羊主持下,决定“建酒榷以赡边”(《盐铁论·忧边》),即实行酒专卖,以所得专卖收入供应边疆用兵军费。从此,酒的生产和销售均由官府控制,实行官酿官卖,不准私人酿造和经营。酒专卖实行17年之后,由于在盐铁会议上遭到贤良、文学的反对而废止,重新允许民间酿酒,自由买卖,国家对酒征税,每升税四钱。王莽篡汉后,推行“五均六管”制度,对酒又实行专卖制,但这一政策随王莽政权的垮台而终止。继起的东汉王朝对酒仍实行征税制,并常因水旱灾歉,宣布禁止酿酒,以节约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短命王朝对酒税的政策各不相同。三国时期魏、蜀多禁止酿酒,吴国则实行酒专卖。西晋和东晋则对酒实行征税制,有时也因灾歉实行禁酿。南朝刘宋政权开始禁酒,后又实行专卖,不久又改为征税制。南齐征专项酒税,南梁也实行征税制。陈初实行征税制,后因国用不足,改行酒专卖。北朝魏开始实行酒禁,以杜绝酗酒现象;东魏开酒禁,实行课税制。北齐也曾一度实行酒禁,其他时间则实行征税制。北周曾一度实行专卖制。
隋初也实行酒专卖,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废止酒专卖,不再对酒征税。
唐初也不征酒税。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以京师酒贵,粮谷缺乏,下诏禁京城酤酒,规定非祭祀与宴蕃客,不准备酒。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为增加财政收入,颁行酤户法,核定卖酒人户数,按月向国家缴纳酒税。除所核定酒户外,不论公私,任何人不准酿酒出卖。代宗大历六年(公元771年),又将酤户分为三等,分等纳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又停止私人酒户酤酒。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为筹措军费,由官府置酒肆酿卖,每斛收钱3000;禁止民间酿酒。从此,唐代酒税具有专卖性质。但不久又停京师榷酤。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又禁止京城及郊县私人卖酒。各地设店卖酒之民,每斗缴纳榷酒钱150钱,为当时酒价每斗300钱之半,酒户可免去徭役和杂差。在淮南、河东等地,则实行榷曲,即对造酒原料酒曲征税。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停止京师酒专卖,将榷酒所入钱数摊入两税青苗钱征收,使酒税成为两税的附加税。武宗会昌六年(公元846年),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