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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为公民义务的问题似乎远不如公民权利的问题令人感兴趣。然而这是单独的一个现实性的两个表面。

    在亚洲流行一种理论,人们称之为“人权与民主原则的相对性”理论。一些像有着专制而不极权政体的亚洲国家,公开主张这样一种思想,即西方人鼓吹自己的人权和思想、表达的完全自由,结社自由,以多元选举为基础的民主,这套废话令它们厌烦。它们认为,在每一种文明中都存在一种特殊的人权概念。这样一来,就有了一种与民主并无多大关系的亚洲人权概念和一种西方式人权概念,它们劝说我们将这后一种人权概念留给我们自己!这种古怪的人权相对性理论得到特别地发展。

    人权根据文化而具有相对性的这种理论还被法兰西共和国总统雅克·希拉克所认可,他于一九九六年四月访问埃及,在一篇讲话中他发展了这样的思想,即每个国家都有其人权概念,并以自己的方式运用人权。这是向穆巴拉克总统提供意外帮助的方式,告诉他说,总的来说,虽然埃及与人们正常情况下所说的民主国家没有多少相似,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在人权方面就是应受谴责的。希拉克的这篇宣言无论如何都严肃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即必须知道是不是真的存在一种亚洲或非洲的人权概念,它是与伟大的民主思想家们一直捍卫着的那种民主概念不同的!佛教关于这一点态度如何?

    马蒂厄——根据佛教,一切存在者都希求幸福并且具有幸福生活之同等权利。一切存在者都希求从痛苦中解脱,并且有着不再受苦之同等权利。这些希望与权利当然是具有一种世界性的价值。所以应当审察人类法律与制度的本质及效能,以看看它们是有利于这些基本权利,还是束缚它们。东方比西方更加倾向于认为,一个社会的和谐不应当被一种无政府主义所危害,无政府主义利用人权的观念以在任何时候、用任何方式做任何事,只要它是“被允许的”就行,因为这种态度导致权利与义务、对自己的自由与对他人的责任之间的不平衡。在西方社会里,占主导地位的是“个体国王”(individuroi)。只要是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他实际上就能够做任何事。

    让-弗朗索瓦——甚至经常是离开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某些个体和某些组织的权利事实上常常达到一种超出了合法性的放纵(permissivite)。这是些权利之外的权利(droitshorsdudroit)。

    马蒂厄——这种表现对于个人来说不是幸福、充实的源泉,而且它还会不断地干扰这个个人赖以发展的社会。个人的责任,就是有意识地保护社会的和谐。只有当个人不是由于强制性义务,而是根据一种世俗的和精神的伦理而尊重法律时,人们才能做到这一步。人们于是明白,正如直到近代在印度和西藏的情况那样,一个被具有更为精神性本质的传统管理着的社会,更加重视的是全社团的共同幸福,而不是对个人主义的不顾一切的尊重。极权政体的失败与悲剧,就是因为它们通过愚昧粗暴地统治个人而与个人主义对抗,并且企图以一种与事实明显矛盾的手段保证人民的幸福。问题并不是要限制个人的自由,而是要培养其责任感。关键是要保障男女权利的平等,生命、幸福和抵御基本痛苦的权力的平等,不论我们是属于什么种族、种姓或性别。

    让-弗朗索瓦——那么好……坦率地说,我相信这些精神担忧丝毫不具有那种在亚非人权概念与西方人权概念之间的区别!

    我们再来谈谈你在几分钟前描述的弊端,人们非常清楚地知道它们不断地出现在那些最民主的社会中。民主社会以什么方式容许一切这种做法,这些做法使得某些种类的群体——即人们用英语、甚至也是用英语化法语说的“lobbies”——一些具有社会职业利益的群体、享有某些特权的群体或个人,能够从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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