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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研究只是为了阐明思维的作用,证明是它让我们感知到美所带来的快感。同样有意思的还有他对这一论题的切入点。康德刻意将美与愉悦区分开来。两者的关键不同在于是否受到利益的影响,在他看来,美所带来的快乐已经完全脱离了利益的束缚;然而,愉悦所带来的快乐却是感官上的,有很强的倾向性,而这也正是与欲望和利益息息相关的东西。

    康德的这个观点完全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面对着柏埃斯图姆的神庙(多利斯风格),我感受到的快乐不夹杂任何涉及利益的东西,毫无疑问这是“美”的感觉;但一只熟透了的桃子摆在我面前的时候,我的这种快乐就沾满了利益关系,因为它勾起了我的口舌之欲,这固然很美丽,但只能称之为“愉悦”。每个人的感官是不一样的,在我看来非常令人愉悦的事物不一定能触动你的心灵。但是有一点是殊途同归的,那就是我们都可以根据个人的品位来对愉悦进行评判。康德认为,愉悦只是局限地满足了某种快感,并没有其他价值。这样的论断着实让人难以认同。我想康德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论断完全出于他的个性,因为在他看来思维能力才是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因为利益必然会与感官存在联系,所以美定然是与感官完全剥离的;如果真是这样,那情感、色彩以及魅惑所带来的感官上的快乐也必然与美没有任何瓜葛。这个结论是非常让人震惊和奇怪的。虽然乍一听荒唐至极,但这却是康德在逻辑清晰的情况下做出的论断。人类的感官能力各种各样。如果以感官来对美进行评判,那根本就没有一个标准的法则存在,这样也就不存在美学了。如果我们想要拥有准确的审美,那种飘忽不定的感觉是不应该存在的,因此,精神活动便成了我们的依靠。一件物体摆在你面前,如果你想要发现它的美学价值,就必须透过所有牵动人感官的东西(如:起伏的心情,迷人的色彩等)去关注它的形式,这个时候你就会动用你的思维能力,对它进行理解和想象,一旦你能够捕捉到这两者之间的交点,便能够体会到其中的快乐,这就是这个物体所存在的美学价值。

    这样的判断是你经过思维的结果,所以有理由得到所有人的认同。这是根据它所带来的快乐对其美学价值的判定,是主观上的判断,而不是根据概念下的定义。然而即便是这样,普遍的准确性在它身上还是存在的。你认定具有美学价值的,有权声称他人也可以在这里发现美。这样,对你的判断加以肯定便成了他们的责任。此外,康德还给这个论断做了辩护:“假如:某个客体在不牵扯个人利益的情况下给某个人带来了快乐,那么,这个人必然会认为这个客体是可以给所有人带来快乐的。因为一旦这种快乐不受主观倾向以及个人利益的影响,那么主体对这个客体的钟爱也就完全脱离了主体自身,因此主体所感受到的快乐也就完全脱离了个人因素。所以在主体看来,一旦这种快乐的条件在其他人身上也同时具备,那这种快乐是相似且相通的,应该会被所有人感知得到。”

    这种论证的说服力似乎远远不够,甚至有迹象表明康德也是这样认为的。也许他也想过,与感官相比,理解和想象也不一定多么具有准确性,很简单的道理,两个人的思维不能达到统一。与我们的哲学家相比,哥尼斯堡有很多人的想象力要更加丰富,但是在理解力上就远不如他了。为了能够在“什么是美”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康德以人类共有的感知力做假设。然而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判断却屡屡失误,这一点康德也不得不承认。所以,这样假设的说服力几乎为零。在另外一篇论述中,他开始质疑人们对美的兴趣的热爱程度,但如果人们在某方面都具有共同的感知力的话,那这种对美的热爱也应该是同等的。有一篇叫《审美判断与辨证》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康德提出,在客体与主体上建立一个“超感体”是能够挽救审美普适性的唯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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