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五月、十月以及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三次潜入苏联境内,拍摄苏联地形照片,用无线电同札幌的“反间谍队”机关进行联络。在第四次(即十一月十日)终于被苏联士兵发现了。当时他们携带着美国造的无声手枪、小型无声自动步枪、轻便步枪、无线电照像机及暗号表等。②
这就是无线电广播通讯社所报道的所谓反间谍事件的内容。可是美方有关人员会担心这个潜入组说不定已向苏联坦白了另外一些情况,因为原关东军的高级情报航空参谋组和海军的航空参谋等人一起被合并到某机关里,组成一个特殊的秘密机关;专门对苏联进行某些勾当。所以如果苏联根据了解这些情况的谷的供述,用某种形式予以发表,那就会使得美国非常狼狈。
这个时候,美国准是有必要让全世界和日本知道“苏联其实也在对日本进行大规模的谍报活动”吧。美国军事谍报机关谅必认为有必要恢复自己的名誉,又痛切感到必须在世界情报活动方面对苏联予以有效的回击,才以这样的形式宣布美国接纳了拉斯托沃洛夫的事吧。
再者,由于发生了容恩博士的事件,美国军事谍报当局有必要让美国舆论看到他们也在进行同样的工作。因为在议会制的美国,如果使人感觉其机关无所事事,那就有可能在议会里遭到攻击,从而在预算方面都会受到影响。搞阴谋活动是需要巨额款项的。这一点也可能被认为是“拉斯托沃洛夫事件”产生的成效之一。
以上是对美国所获得的效果的估计。那末,日本怎么样呢?
报纸发表拉斯托沃洛夫接见记者的消息时,绪方副首相正在北海道旅行。他在旅途中发表了谈话,大意说:“鉴于这次事件的发生,我国有必要及早制订‘机密保护法’之类的法规。”报纸上也报道过他的这番谈话。
当时吉田政府正在忙于考虑制订“机密保护法”。事实上,正如这位副首相所说的,“拉斯托沃洛夫事件”制造了促成制定这个法案的气氛。
早在昭和二十八年十月左右,保安厅、法务省等就着手研讨并起草这个“机密保护法”或“防卫机密保护法”的具体内容了。最初,有两种想法,一个是这项草案只限于美国根据“共同安全法”援助所提供的武器的保密,另外一个想法是把保密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出动保安队和警备队(现为自卫队),以及在口本制造的武器。可是,后来根据保安厅长官木村的意见,准备制定类似战前“军机保护法”的广泛的保密法。(见《朝日年鉴》,昭和三十年版)“拉斯托沃洛夫事件”的公布,就起了朝这方向顺利推动的润滑油的作用。
注释:
①当然都是假名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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