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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c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c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第二c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第三c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c环境c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c街道c村庄的布局c环境c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c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一c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c防盗c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第二c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第三c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c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c个人的;第四c违反本法第四十条c第四十一条c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第五c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c交换c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第七十一条c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c出租c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c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c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c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c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c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第一c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第二c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第三c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第四c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c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第二c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一c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第二c转让c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第三c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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