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c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c实物c代表性建筑;第三c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c工艺美术品;第四c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c艺术c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第五c反映历史上各时代c各民族社会制度c社会生产c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c古墓葬c古建筑c石窟寺c石刻c壁画c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c艺术c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c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c艺术品c文献c手稿c图书资料c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c二级文物c三级文物。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c抢救第一c合理利用c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c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c古墓葬c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c古建筑c石刻c壁画c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一c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c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c部队和国有企业c事业组织等收藏c保管的文物;第三c国家征集c购买的文物;第四c公民c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第五c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c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c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c法规的规定。第七条,一切机关c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c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c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海关c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c纪念馆c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c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c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一c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c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第二c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