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c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c交换c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c交换c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调拨c交换c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c损毁。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c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c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c拍摄c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c复制c拍摄c拓印,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七条,博物馆c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c防盗c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被盗c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c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第一c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第二c从文物商店购买;第三c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第四c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第五c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c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第五十一条,公民c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第一c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第二c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第三c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c雕塑c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c雕塑c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第四c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c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c保管和展示。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c出租c质押给外国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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