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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谈到召开“国大”日期。1945年元旦,蒋又一次宣布抗战胜利后,即行召开“国民大会”。3月1日,蒋又宣布于

    1945年11月12日召开。中共和全国人民均一致反对蒋氏单独召开“国民大会”。国共“双十协定”中,中共提出应延期召开国民大会

    和修改国民大会选举法和《五五宪草》等三项主张。但蒋介石不同意,坚持不予修改。

    1946年1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通过了国民大会案和宪法案。决定本年5月5日重开国民大会,修正《五五宪草》。但鉴于条件不成熟和蒋拒绝修改宪草,中共

    不同意过早召开“国民大会”。经过蒋之一系列军事进攻的暂时胜利,蒋介石便于11月8日宣布于11月12日guó mín dǎng单方面召开“国民

    大会”,并制定宪法。

    12月25日“国大”闭幕。原规定本次大会代表为2050名,而实到1485人。本宪法规定每县、市和同等地

    区各选代表一名;人口至五十万者,每增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名。县、市同等区域则以法律定之。

    在这个大会上,蒋介石于

    11月28日发表了宪草演说。他的中心意思是,五权宪法是要蒋来行使,他说:“我相信,假如我自己来行使五权宪法,我一定能以国

    父之心为心,……但是……我个人本来没有统治的yù望和兴趣,……所以必须将国家的责任jiāo托于全国同胞。”但“目前大多数同胞

    还没有这种能力和习惯”,故仍须“以治权保护政权,培育政权,养chéng rén民行使政权的能力和习惯”。说来说去,宪法虽然产生,但

    因民智低下,仍不能实行宪政。当然仍要实行“训政”和“治政”。

    对此,中共《解放日报》发表社论驳斥蒋介石演说,指出

    其目的仍是继续训政。新华社记者说“国大的召集完全由guó mín dǎng一党所包办。”《评蒋介石“宪草”演说》一文则指出“民主不能由

    独裁者制造”。

    周恩来于11月16日发表书面谈话,指出这个伪国大是把独裁“合法”化,把内战“合法”化,把分裂“合法”

    化,把出卖国家与人民利益“合法”化,最后说:“我们中国共产党愿同中国人民及一切真正为和平民主而努力的党派,为真和平真

    民主奋斗到底!”蒋介石以下停战令为烟雾,一方面召开伪国大,一方面向解放区发动了大规模(凡九次之多)进攻。

    【12月28日】

    国民大会圆满完成制宪任务,国内外对本党之信誉为之大增,此为30年来奋斗之结果。

    1946年12月25日国

    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定于1947年12月25日实施。

    该宪法仍然是以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为蓝本,但不是三权分立。

    国民大会可以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国民大会和总统任期六年。总统可以连任一次。

    总统权限:总统由国民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全国海陆空军。总统公布法律、命令,需经行

    政院长副署。总统根据法院议决行使缔结条约、宣战和媾和之权,宣布戒严,并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和复决权。总统依法任免文、

    武官员、授予荣典。特殊情况时,总统可以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发布紧急命令,法令,做必要之处置。但一个月后,需经立法院追认

    。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法令、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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