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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汉历史上,许多地方官喜欢用墓祭等形式来处理纾旱、止涝等具体的行政事务。

    如东海郡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以求雨解除久旱之灾;会稽太守刑讼女而祭妇墓,以求雨;河南尹周畅身祷祭天求雨,久祷无应,畅因收葬洛城傍客死骸骨凡万余人,“应时澎雨,岁乃丰稔”。

    又如东郡太守王尊与巫士一起祭祀水神河伯,“亲执丰璧,使巫策祝,请以身填金堤”,治理水涝。

    以墓祭身祷等形式求雨纾灾,主要是安抚民心,宣扬政德,可以稳定地方。

    若地方官员迷信巫术,完全将一方平安付诸虚妄的崇拜祭祀神灵上,则不但不利,反而有害于地方政治的稳定。

    如东汉末年,黄巾军围攻青州,刺史焦和虽“军革尚众”,却不理戎警,“但坐列巫史,禜祷群神”,最终落得兵败身亡,边城失守。

    鉴于此,政事堂的要求各地官吏在利用民间祭俗治理政务时,务必要分清主次,不可被巫师牵着鼻子走。

    必须明白,以经治国、礼法理政才是治理地方的核心手段,合理利用民间祭祀习俗乃是行政手段的重要补充。

    政事堂之所以会明确这个行政手段的主次,主要是刘曜总结了两汉历史当中的著名理政高手之手段,发现了这些理政高手治理地方的秘密。

    这个秘密其实并没有什么特别,他们不过是把国家公法与儒家礼制结合起来,当公法与礼制不能奏效的时候,那就利用民间习俗,如此可解决大部分行政上的问题。

    刘曜还发现,那些身居上位理政大佬,在提倡“霸王道杂之”的统治方略的同时,还以追求“以教化为大务”的理念为政治圭臬。

    所以,在两汉历史记载之中,那些理政高手们常用的技巧,便是“以礼入法、以礼化俗”。

    这样的例子,在两汉史料里也比较普遍。

    可以说,“以礼入法、以礼化俗”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理性思维。

    刘曜最近让程昱编写的,其核心思想便是“以礼入法、以礼化俗”,用朝廷法律配以伦理,再辅以民风民俗,即为治政的三大手段。

    政事堂有关祭祀方面的政令,还有另外一个要求。

    即对于那些与官方意志相冲突背离、有碍国计民生的民众祭祀,地方政府必须大力限制、禁绝。

    除了前提到的限禁类似城阳景王祭祀例子之外,对民众私社、私祭等民间信仰的态度也是如此。

    私社,即百姓在里社之外,由十家、五家等自愿自发地组织起来的一种社祭团体。

    汉代历史上,在社与里分离、乡社与官社分离的大趋势下,私社得到不断发展,冲击到官社的主体地位,故受限禁。

    载有一个学界熟知的个案:“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但禁令下达后,个别地方仍有抵制的情况,如“山阳囊茅乡社有大槐树,吏伐断之,其夜树复立其故处”。

    除了禁止私社外,官方所立的官社祭祀在地方政府主持下仍施行于民间,史载:“今郡国十月行乡饮酒礼,党正每岁邦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之礼。”

    这种官方祭礼意在引导民众,限制私社发展。

    对于其他有碍国家利益、为害民生的民间私祭,地方政府一律给予打击、禁绝。

    如东汉时期宋均上任九江郡太守,发现辖内浚遒县民众受巫士的蛊惑,岁献良家男女作公妪祭祀唐、后二山神,以致民间不敢嫁娶,前后守令莫敢禁,他下令“自今以后,为山娶者皆娶巫家,勿扰良民”,在巫叩头谢罪后,“乃杀之,是后遂绝。”

    又如会稽太守第五伦对当地淫祀无度的现象,采取“移书属县、晓谕百姓”和“敕之愈急”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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