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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产生怨恨,为泄私愤,遂伺机报复。2008年6月3日午时许,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的详细地址后,立即驱车赶往案发现场中州市黄湾度假村。在黄湾度假村“碧海云庭”房,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争执后,被告人手持六四式手qiāng,残忍的朝被害人王云的前额开一qiāng,子弹贯穿头部,致使被害人王云颅脑破裂,当场死亡。

    另指控称:被告人姚冰,明知武岳故意杀人后,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于案发当日以资助资金、提供jiāo通工具等方式协助其出逃一月有余,直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岳在开庭审理中称:自己不是故意杀害被害人王云,而是当时用qiāng顶住王云头部,是为了吓唬王云,没想到qiāng支无意走火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姚冰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不持任何异议。另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案发现场目击者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死亡证明、案发现场视频资料、火葬场火化证明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岳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出于无意致使qiāng支走火。且武岳作为一个健全理智的行为人,明知将已上膛的qiāng支对准被害人的头部,可能会伤其生命却仍将为之。可见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故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武岳违反国家qiāng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qiāng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此案又系带有黑社会xìng质的报复xìng持qiāng杀人案件。情节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以构成非法持有qiāng支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姚冰明知被告人武岳杀人后,仍助其出逃,致使中州市公安局一千多名民警,数十日来难以展开有效的侦破、抓捕工作,严重浪费了国家公共资源,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以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232条,第3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岳犯非法持有qiāng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7月17日止)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姚冰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8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jiāo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包青田

    审判员:吴殷

    人民陪审员:陈默

    二零零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郝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持有qiāng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qiāng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qiāng支、弹yào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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