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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良问:“你公司有无自己的注册商标?”

    *说:“我公司有一枚在眼镜类注册的“asal”商标”。

    罗良问:“我公司“asal”商标有无生产使用?”

    *说:“asal”商标在我公司有生产使用。”

    在罗良的引导下,*说:“之前移印车间负责人王小土说的,生产加工账册中标“a”的眼镜,是移印自己公司商标“asal”的眼镜。”

    最终,当事人*承认,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生产标有“adidas”、“nike”商标的眼镜1万副,价值5万元。

    银都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拟对银都市xx眼镜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报到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法规处处长许益民认为案件调查不实,找到罗良说:“第一次林国春对车间负责人王小土的谈话,假冒眼镜的货值是10万元,第二次谈话怎么就变成货值5万元了呢?”

    罗良说:“我也不想这样的,具体情况你去问吴康城副处长,如果你有办法推翻案件的调查,把货值定为10万元,那我最高兴了。”之后,许益民处长就再也没有下文了。

    等该案件经贺云局长审批后,听证告知当事人,银都市工商局拟对其处以10元罚款,当事人*还相当的不满意。

    罗良心想:“当事人*和吴康城副处长也太不地道了,这样是叫经办人难做啊!”

    也真是的,罗良这忙前忙后的,都白忙了?罗良想办法把案件结了,还落不到一句好话。

    要知道会这样,就随他追究刑事责任了。

    真应了那句古话:“人要死的时候,想尽办法就想活,等活了,又想要吃要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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