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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约受害者至此。趁其不备将其颈部绕进绳索之内,并将其推下高楼。导致死者死于绳索勒颈窒息而亡。

    那么我们来想,那黄某那般强壮的体格为何连叫一声救命的时间都没有呢?又或者他为何连半分反抗的能力都没有呢?甚至连下意识的随手抓东西造成现场的遗留证据这种本能都没有了吗?我相信,如果死者是死于这种手法,那么他绝对是有惨叫一声的能力的。

    第二种,假设受害人在被杀之前已经昏迷或因为某种原因没了反抗的能力。

    这一条也是建立在案发现场并没有任何打斗痕迹的基础上。因为警方并没有公布死者的尸检报告,所以我且如此假设。

    而这样就证明死者的第一犯案地点并不是楼顶。因为在楼顶迷晕一个大汉,不是没有可能而是风险太大。以目前我们掌握的凶手的作案能力来讲,她应该不会犯如此错误。

    而既然第一案发地并非楼顶。那么如果将一个体重70公斤的大汉搬至楼顶,一个人会不留下任何拖拽痕迹吗?那么好,凶手就很有可能是2人及以上的团伙作案。可如果是团伙杀人,为何对方不去选择一个更加方便的形式将其杀死呢?比如准备一把刀子直接抹了对方脖子。如果怕出血不好收拾将其勒死后将尸体掩埋似乎会更加适合正常的犯罪手法吧?

    试问,哪个犯人犯了罪之后,会将自己的罪行大大咧咧的悬挂示众?搞这样费劲的事情,多人犯案想要让尸体消失,应该很简单才是。

    第三种,假设犯人便正是想用这种匪夷所思的手法去混淆视听,从而打乱警方死得思绪故意将警方引到一个迷雾无解的状态。

    那么我们可以肯定,这杀人之人并非初犯之人,而且心里状态怕是也不太乐观,不是变态就是极度变态的惯犯。且对方是蓄意杀人还好,如果对方只是毫无蓄意的随机杀人呢?

    如果是此,那我依然肯定会认为,犯人绝对还会有下一个目标。并且也希望自己的犯罪成果能够最大程度的展现给所有人看。那这下一个人会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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