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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细节,冠兰是不知道的,她也没办法知道,她需要是事实c证据。

    法警报告:“证人到现在只来了一个人,我问他,他说是殷企业的二弟,是否带上来?”

    冠兰说暂时不带。她眼睛看了一下书记员小马,示意什么情况?小马上来说:“我下午开庭前还打了diàn huà,殷企业说他一定会准时来的。我刚才打diàn huà没人接。”

    辩护人钟大鹏抢话:“审判长,证人殷企业还没来,可否出示他的证言笔录。”

    冠兰:“公诉人,证人未到庭作证是否可以出示证人证言?”旁听席有人不理解,小声议论着:你是审判长怎么征求公诉人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dài li人的意见。”

    英花肯定的回答:“不可以。”道理很简单,这种证言无法确定真伪。

    冠兰说:“本庭支持公诉人的意见。”

    钟大鹏并没有因审判长否决自己的要求而沮丧,他根本不再乎,继续说:“审判长,允许我向被告人发问。”

    “允许。”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在列举证据时,你向办案人员交待,殷企业送你冬虫夏草时,他还说了是他通过别人在海青省购买来的。这里别人是谁?殷企业有没有告诉其人?”

    “我想起来了,当时殷企业没有说别人是谁,见我品尝了一颗冬虫夏草之后,他又说这冬虫夏草不会有假的,是他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买来的,是正宗的好货。”杨阿伟这不属于翻供,而是被辩护律师捡了个漏。

    “审判长,反对辩护人发问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英花说。

    “反对无效。继续。”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刚才所说,证明殷企业当时送他冬虫夏草,是殷企业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购买来的。足以证明他二弟与本案有牵连,现已到庭,请允许出庭作证。”

    “殷企业的二弟出庭作证是庭前会议决定的,允许。”

    通过辩护人,公诉人的发问,得知:殷企业的二弟是做中药材生意的老板,他每年都要去海青等地收购大量的新鲜冬虫夏草加工后chu sh一u。201年他大哥说要正宗冬虫夏草送礼,并嘱咐他想办法开一张100万元收购药材地药店的正规fā pià一。后来他给了他大哥一点冬虫夏草和一张100万元的fā pià一,fā pià一是他通过熟人在海青健健药店交了6万税钱买来的。

    钟大鹏问:“你给你大哥的冬虫夏草你有没有估算大概多少市场价。”

    “这个不好说,我说100万我说1万,有谁能证明?有谁能鉴定?再说这是生意秘密,与本案无关。”

    有的听众认为钟大鹏提得问题傻乎乎,没有水平,其实不然,他是借殷企业二弟之口,告诉大厅所有的人,本案中的冬虫夏草的价格无法确定,更何况该赃物已经消毁。

    到了这时候,直接证人当事人殷企业不来,仅有殷企业二弟之口,是证明不了殷企业到底送了多少冬虫夏草给杨阿伟的,是证明不了开虚假fā pià一一事的。尽管有辩护人提交的海青健健药店出示的证明书,但这样证明书谁都会提出质疑,认为是辩护人自己开的虚假证明书是正常的思维。殷企业二弟之言想要为杨阿伟洗脱这宗受贿罪是苍白无力的。

    这种厉害关系冠兰c钟大鹏c英花是知道的。当事人证人不来,不翻供怎么帮忙?

    冠兰急了,因为冠兰答应徐琳在法律的框架内帮她一把钟大鹏急了,因为钟大鹏的辩护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想不到英花也急了,因为徐琳通过英花的老g一ng guān系找上了英花的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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