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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核对,原告及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由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朱娟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申请调解的权力;自行和解的权利;查阅庭审笔录的权利。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应当根据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必须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宣读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被告双方一致回答清楚。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各方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及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双方一致回答不申请回避。法官说:“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瑶青的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上说道:“法官,被告蓝田是我当事人的儿子,现在我的当事人年岁已高,况且在农村已没有子女在身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我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对我的当事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请求法院支持我的当事人来柳州市与被告居住的主张。”

    法官要求被告方作出辩护。蓝田的辩护律师说道:“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是原告的儿子不假。但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同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来柳州市与我当事人居住的要求。我方认为原告依据的法律规定条文认识不清,有意混淆事实,造成不公平的现象。鉴于法律公正严明,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请求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官要求原告方作出回应。罗团律师站起来责问蓝田:“被告,你是不是叫蓝田?请你回答我是或者不是。”

    蓝田肯定地回答是。罗团又问蓝田:“请问被告,你是不是我的当事人的儿子?请你回答我是或者不是。”

    我是瑶青的儿子吗?我是瑶青的亲生儿子吗?这个问题自小就在蓝田的心中留下抹不去迷惑。现在被律师重提,迷惑又象雾一样缠绕心绪:我到底是不是瑶青的儿子?

    罗团律师见蓝田迟迟没有回答他的话,又问道:“请问被告,你是不是我当事人的儿子?请你回答我是或者不是。”

    蓝田看瑶青一眼,说道:“可能是吧!”

    “可能是吧!你的回答不符合问题的要求。你只能回答我是或者不是?我再问你一遍,你是不是我的当事人的儿子?”

    “是!我是瑶青的儿子!”

    “法官。”罗团律师说道:“被告已经回答是我的当事人的儿子,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的当事人没有理由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我的当事人的赡养义务和同意我的当事人来柳州市与被告居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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