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一级的陈述,不得越级使用。
五、札文:是书信、公私文书,是上级对下级专用文书。
六、牌文:是清代的下行文书,亦叫行牌、牌,应用的较广。
七、牌票:提督、巡抚行文守备、千总时使用。
八、咨文:平行文,与今天的公函相同。清代用于地位相等的,又不隶属的高级衙门。
九、移会:亦叫移文,是平行文书。科各道、内廷各馆、内阁典籍厅、稽察房、中书科等处与各部、院、寺、监行文均用移会。
十、关文:清代凡府、厅、州、县正印官行文佐贰、佐杂,府、厅、州、县与两司首领相互行文,都用关文。关文的程式:文首用“某某官署为关查事”开始,接叙事由缘起,然后叙明关查事项。以“须至关者”结束,文尾写“右关某某官署”,具关年月ri,并加盖官印。
十一、照会:官府间不相隶属的相互间的行文。
十二、禀:又称禀帖,清代官府间往复的一种便函;下级官员致上级官员,士民向官府陈述事件亦用禀票。
十三、宪牌:亦叫宪或宪票。明清两代都用此文种。清代的省的地方官是抚(巡抚、又称抚台,职掌一省军政大权),藩(布政使,又称藩台,巡抚之下,主管一省的财赋、民政),臬(按察使,又称臬台,在巡抚之下,主管一省司法刑狱和官吏政绩考核),三者为地方三大宪,他们向下的行文,一般为宪牌或宪票。
十四、揭贴:清代揭帖更多地被当做题本的副,唯将首幅上的“题”字改为“揭”字。将文中“具题”字样均改为“具揭”字样。</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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