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人员无故排斥乙方派出人员的,按双倍薪酬作赔偿。
如此等等……等等,最后,4.10……4.10,关于本合同第三条的违约规定:4.10.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婚。
4.10.2,如甲方确需解除婚约,需于本合同外另付不少于殷氏20%的资金,以示双方诚意。
4.10.3,相对上一项,甲方亦可选择,赔付身体任何一可单独使用的部分,具体部位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五条,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第六条……
最后:有效期,乙方决定;合同一式六份;附件若干;合同署名:殷亦桀、雍和、范银库、范彡彡,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名字;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的鉴证机关:雍和大律师。
为了这个条约,俺花了好多时间再弄,汗汗的!
朋友说小言就是拿来玩的,用不着这么认真的。写不来合约来随便弄二句话告诉读者有这么回事就成了。
俺哭,你说迟了啊!
厚厚的一摞文件资料中,这一份不算很显眼,也只有十来页,分量也不重,可是……
我翻过来倒过去看了四五遍,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丧权辱国!
我手中拿着的绝对是丧权辱国之典型!
《辛丑条约》之翻版!
“九七国耻”之再现!
“耻!”就一个字,
“耻!”实在不明白,殷亦桀为什么会签下如此屈辱的条约,那时候,他十八岁。
十八岁,看来我们的十八岁,都是从屈辱和血泪中爬出来的!
或许我该去史馆查查,殷氏当年到底怎么了,为什么要沦落到这种地步,以至于三年前殷亦桀舍不得殷氏20%,所以割地求和,他割的是什么,是什么呀!
“双方诚意!”
去他妈的双方诚意!
我看范氏一开始就没安好心,妈的,什么事儿!
难怪,哈,难怪!
难怪殷亦桀总要给他们面子,又不惜一切的想推翻***!
绝对的***!
这比高利贷还高利贷的***!
不知道殷氏到底有多大,不过想来绝不止百亿的基础,范氏竟然用十亿要控制他全部,还要获得……不对,这还不对,上面的违约,还不是最彻底的,我再看看……
“4.8,若甲方以欺诈为目的骗取乙方资金,或届时乙方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乙方有权对殷氏全族提出赔付要求。
族灭,债烂。”
不平等条约,还是这个词,我找不到新的字眼来表述。
拒婚是一个惩罚,拒绝还钱是另一种惩罚。
现在看来,殷亦桀甚至还没有全盘否决该合同,他不敢,不能,不……他没这个能力也不能冒全家性命的险。
范氏是闯黑社会的,挣钱不会,杀人会。
十年前的十亿,或许能值现在上百亿吧,就我学过的经济学知识看,当年的钱,可是非常值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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