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分配如下。
国内上市:本土财团a,掌控本土b公司2704的记名股票,本土外放无记名股票2496。
国外寄卖上市:国外财团x最多拥有2396的记名股票,股市外放无记名股票2304股票。
不管是谁,国内国外双管齐下,最多收购48的无记名股票,依然无法进入董事会。
故此,国外财团x的不管怎么出售,分配出多少个股东,有多少人挤进董事会都无关紧要,依然无法完成收购本土b公司,最多让你监管财务权,或管理b公司旗下的部分产业。
严谨保守的德国佬就是这样玩“双重上市”,有问题吗
当然,这个“全球性股票”和“双重上市”的谈判比较麻烦。
曲线救国,也有另一种简易形式,同行于全球多个国家。
比如:国内不上市,改成发行内部原始股无记名股票,让公司员工的亲戚朋友以及政府部门的领导家属随意抢购就是了。至于记名股票,只要持有本国护照之人都可以参与进来,反正股东大会多少人都无所谓。
本土财团a的控股方a1只需要掌控2704的本土b公司股份,就可以牢牢的把持本土b公司的董事会;再延伸一下,控股份a1的个人法人,只需要掌控1406的本土b公司的股份,就可以随意选派b公司的董事长了
前文已经讲过:控股方a1的个人法人,只需要掌控1406的本土b公司的股份,就可以牢牢的把持董事会任名大选。
如此一来,捆住了本土财团,防止了资金外流,又可以获得最大利润,一举六七得啊
按照52的绝对安全控股线,再延伸一下。
假设:控股方a1为公司法人1,即t一组织,包含美国c加拿大c墨西哥的北美自由贸易区。
01年12月11日开始,华夏才正式加入t一,目前市场开放程度较低。
05年,北美c南美和加勒比海所有国家古巴除外共34个国家组成的美洲自由贸易区才会正式成立。
由此可见,05年之后,将进入各种资本同时疯狂抢占全球市场的大时代。
话归正题。
一个公司的兴起往往和头脑敏锐的创始人或某一代董事长兼ce一息息相关,他打造了公司的灵魂,让公司进入了高速扩张的阶段,由此诞生了一种有一种特权股票,固定股份比例,不管公司如何扩张,股份比率不变。
通常称之为:不可稀释的创始人股。
这个创始人股可以继承给家人或子孙,股份比率不变;但是一经出售,就转变成了普通的记名股票,失去了特权。当然,价额可能卖到实际市值的数倍。
在公司未上市之前,这个创始人股最高可定为52。
当公司上市之后,这个创始人股,却有了固定的限额。
前文讲过控股规则:本土财团a掌控2704,国外财团掌控2396,差额是308,考虑到1的绝对优势,故此,最多允许保留208的创始人股,可以不在本土财团a的捆绑之列。
再多,也只是给后人提前留一点可以出售股份而已,又不利于新老板的扩张计划,早晚都得被迫卖掉。
比如:乔布斯,个人实际持有苹果55万股股份,折合0586的股份。
这个0586的股份,就是标准的创始人股。
乔布斯被踢出苹果之后,为了二次创业,不得不以另一种“委托10年”的另类出租方式,将1494的苹果创始人股租给了迪士尼集团的董事长兼ce一迈克尔艾斯纳。
对于苹果着这样的公司来说,10年后发展成什么样,鬼也不清楚。
迈克尔艾斯纳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