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罚,因此可称此项法律制度为“关系法”历史中注重亲疏,嫡庶关系的宗法制是封建法制所要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社会总是在不断的淘汰中进步,而专惩人情罚关系的连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进步合理的一面,那么这些是如何体现的呢?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是故夫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则使相窥奈何?日: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已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窥者多矣。如此,则慎已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株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这段阐释将“人人自危,户户自保”彼此监督的连坐制度的分化瓦解作用揭露无遗。连坐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华夏民族单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经济特点决定了其安土重迁,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依赖血缘维系的封闭生存方式,其教育环境也相对独立封闭。
这从许多边远乡村十里不同音,隔村不同俗,一村一姓的遗风中尚可见的一斑,而连坐实际上是对这一封闭教育形式的批判和瓦解,是基于帝王统治利益而对宗法制社会关系所作的调整和规范,使宗族社会统一于王法之下,用禁尚有连,造成宗族社会中人人自危自保,人人执法的法治形势,客观上起到促进普法,统一法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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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认为,法,广义上是社会生存发展规律的总结,是“民轨”而相应的处罚是社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危机的模拟,其本质就是教育,在“东渐于海、西被流沙”的这块土上,有着长江,黄河两大河流的滋养,民朴物丰,除水旱两灾外,其它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少发,造物主各啬了他的巨大毁灭力,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由局部灾害所促动的——战争、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整体的危机而凝聚在一起,共同面对社会与自然两个世界。
从而发展社会教育生产力与自然物质生产力的整体创新力、而只是停留在治人者食人,治于人者食于人的上智下愚的社会教育与物质生产的对立,停留在人治人,人养人的力人经济形态,封建法制中,固有的利益相对,连坐制与宗族制的矛盾也正是这一社会形态的意识反映,刑罚也体现出以暴制暴的战争恐怖主义特点,以刑去刑,重刑主义,残酷的肉刑、流放边塞、充军作奴等,都是具体体现。
族刑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庭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作制。至此,族刑连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废止了。不过,这种废止是有极大保留的。这种保留,深刻反映了统治者对这一古老制度的恋恋不舍之心,而一旦有必要、有可能,统治者也会毫不犹豫地重新拾起这柄锈蚀的屠刀杀向人民。
对中国这个素以保持对传统的自信与自诩为满足的国度而言,要真正彻底革除陈规陋习并非一纸明文所能完成,尤其是对那些可以为暴君和暴政服务的陈规陋习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像族刑连坐这类极富浓厚传统文化色彩的惩罚手段,很自然地为某些暴政的制造者所缅怀是不足为奇的。这也使我们对族刑连坐在现代社会的沉渣泛起现象有了一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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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师并没有废除连坐制度,但是在一些方面而言,却减弱连坐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