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洗冤集录序终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