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当成中日两国的法律文件。而在一九五二年,台北与东京完成「中日和约」,这时候退到台湾的中华民国,已经没有任何的实力,要求日本正式的赔偿与道歉,但是蒋介石仍然设法在领土与主权的问题上,弥补旧金山和约的漏洞。
可是,日本这时已经非常清楚的知道,它已有「敌人」美国做为靠山,台湾却要看「盟友」美国脸色(看起来,做美国的敌人真好,做美国的盟国可要小心了),所以在签订中日和约的谈判上,日本已经摆出一付无赖的嘴脸,事事都要占了便宜还卖乖,特别是在台湾主权的问题上,日本谈判代表河田烈一直拿旧金山和约内容,做为搪塞,同时态度之恶劣,好象日本是战胜国的样子。
不过,在蒋介石的力争之下,日本还是稍为做了一些妥协,在和约的第四条与第五条规定「将中日两国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的一切条约、专约与协议,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也就是包括割让台湾的马关条约在内(其实也包括放弃琉球的天津条约)。另外在中日和约第十条,清楚的记载「台湾、澎湖的人民与法人,全是中华民国的人民与法人」。假如台澎的主权不属于中国,那么台澎的人民与法人,如何能够自动的成为中国的人民与法人,日本又如何能与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签定中日的和约?
因此在旧金山和约中,所谓的台湾主权未定,在中日双边的条约中,已经加以补正。何况以历史事实而言,台湾由中华民国政府正式合法接收,所有的台湾人民,都依法恢复中华民国公民身分[5]。
此外,台湾依中华民国法律正当治理,台湾人民依中华民国法律所选出的民意代表,依法在中华民国的首都南京,与中国各省代表一样的行使政治权力(包括一九四六年的南京制宪与行宪,以及一九四七年选举总统)。所以台湾的主权自然属于中国,这是完全没有疑问的。
在一九七八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也完成了另外一份的中日和平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同样的放弃对日本的赔偿与道歉要求,而在台澎的领土主权上,和约第二条载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与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守波兹坦宣言第八条的立场」,因此日本在这份和约上,也正式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样来自重庆与延安的两个抗日政府,终于分别在法律上,先后以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与日本签订和约,而正式结束了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
但是在日本人民族自卑感的深处,日本人却没有认输,也没有悔过,更谈不上道歉与赔偿,日本在国际强权的暗中支持下,设法否定侵略中国的真相,所以中日之间的关系,仍然充满着可以产生冲突的因素。在法律上,中日之间是完成了结束战争状态,但是离真正的和平jiāo往,仍然有着很多的问题存在。
38.5 没有完全落幕的历史悲剧
回顾整个抗日战争的历史,的确是一个历史的悲剧与浩劫,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这场历史的决战原是可以加以避免的,因为中国与日本之间的长期历史,原本并无历史的世仇大恨,当时又无绝对的利益冲突。在中国方面,既无能力招惹日本,也很希望能够与日本合作,以发展经济,共同对抗西方帝国主义的侵略。而日本当时所迫切需要的,一是中国广大的资源与市场,以支持日本工业化的发展,二是需要中国协助抵抗苏联与国际共产主义对日本的战略压力,这两点在当时都是中国愿意提供合作的地方,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工业化,需要日本的参予,中国抵抗苏联的侵略,也要日本的后援。中日两个东方民族国家的合作亲善,原是互补互利的。
但是,日本这个极度缺乏历史安全感的海岛民族,对于力量有着高度的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