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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施特莱肯巴赫、舒尔茨。

    2 .法律。经济和行政管理局。前后4 任局长分别为维尔纳拜斯特、瑙克曼、齐格尔特和施帕希尔。

    3 .国内情报局。局长自始至终只有一人,即党卫军少将奥托奥lún道夫(特别行动队案件的二首犯之一)。

    4 .秘密警察局。局长自始至终只有一人,即党卫军少将海因利希密勒。大小官员1500人上下。

    5 .刑事警察局,简称克里波。大小官员1200人上下。局长由阿尔图尔奈比担任,他因卷入“7 20”事件被处决后,由潘欣格尔继任。

    6 .国外情报局。大小官员500 余人。先后2 任局长分别为海因茨尤斯特和瓦尔特舒lún堡。

    7 .意识形态调研局。局长为弗朗茨希克斯(特别行动队案件的主犯)。

    六、党卫军中央经济管理总局(略)。

    七、种族移民局(详见第六章内有关种族移民局审判案)。

    八、纳粹德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略)。

    九、纳粹德国内阁(略)。

    上述组织的官员中,文职处长以上、武职L 校以上基本已具备纳粹战犯资格,大部分曾在第二次纽lún保审判之“中央保安总局审判案”等案件中受审。

    鉴于纽lún堡国际军事法庭惩办的对象均为纳粹德国最高级领导层中的份子,即危害整个欧洲甚至其他大陆的首要战犯,因而各个盟国和战争受害国以及进行了非纳粹化之后的德国,又相继进行多次审判,审判的对象为那些在本国茶dú生灵的纳粹战犯以及本国为虎作怅的叛徒、卖国贼。

    各个盟国独立进行的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一般均以乙级战犯和丙级战犯为对象,只有美军驻德占领当局独自进行的第二次纽lún堡审判案,被告中包括极少数甲级战犯。

    第四节 虎头蛇尾的第二次纽lún堡审判

    驻德美军占领当局于1946年5 月至1949年4 月对抓获在案的185 名纳粹甲、乙级战犯进行了第二次纽lún堡审判。案犯中包括22名部长和政府官员、43名将军、26名军官和士兵、56名党卫军军官、39名法官和医生,其中女xìng被告5 名。对上述战犯的审判分为12个案件进行,分别为:医生审判案;空军元帅米尔希审判案;经济管理总局审判案(又称纳粹集中营审判案);特别行动队审判案;中央保安总局审判案;种族移民局审判案;军火巨头弗利克审判案;法本康采恩审判案;军火巨头克鲁伯审判案;纳粹德国政府高级官员审判案;纳粹法官审判案和杀害人质审判案纳粹德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审判案。

    一、医生审判案美军占领当局对勃兰特等人的审判案。

    此乃美军占领当局在纽lún堡组织的对乙级战犯的十二大审判案中的第一个。被告均为在纳粹全国xìng卫生部门或机关工作的官员或在国家级医疗研究机械供职的高级医务人员(不包括在纳粹集中营供职的现职党卫军男女医生)。他们被控犯有违反人道罪,参予制定和起草了对重残病人和犹太人、吉普赛人的“无痛致死纲领”,组织和指导了利用集中营囚犯进行非人道的活人试验,特别是其中最为险恶的企图推广到所有被占领国家的高效率的绝育手术试验。该审判案始于1946年10月,次年8 月20日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处卡尔勃兰特、卡尔格布哈特、鲁道夫勃兰特、约阿希姆姆鲁果夫斯基、沃尔弗拉姆希维尔斯、维克多布拉克、瓦尔德马尔霍芬死刑,立即绞决;齐格弗利德汉德罗瑟、卡尔根茨肯、格哈德罗斯、弗里茨菲舍尔终身监禁;赫尔曼拜克尔一弗雷兴、荷尔塔欧勃霍泽20年监禁;威廉拜格尔波克15年监禁;赫尔穆特波本迪克10年监禁。其中,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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