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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纳粹德国的统治机构和委派行政官员,把纳粹的“新秩序”推行到整个被占领的欧洲。1943年8 月起任波希米亚和莫拉维亚保护国总督。战后为盟军抓获,并在纽lún堡国际军事法庭受审。1946年10月1 日,该法庭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犯人道罪判处弗利克死刑,10月16日执行绞刑。

    汉斯弗兰克(190 1946)。

    首要纳粹战犯之一,纳粹德国驻波兰总督区总督。

    汉斯弗兰克早年在慕尼黑、维也纳和基尔等大学攻读经济学和法律,后当律师。从青年时开始,他就是一名狂热的极端民族主义者。1927年9 月加入纳粹党。

    不久就担任该党的法律部负责人。1930年当选为德国国会纳粹党议员。早在1931年前后,他已成为纳粹党核心成员的6 个人之一(其余5 人为希特勒、施特莱彻、罗姆、戈林和戈贝尔)。希特勒上台后,先后担任或兼任巴伐利亚邦司法部长、德国司法部专员和不管部长、纳粹党法律事务全国领袖、德意志法学院院长。1939年10月始任纳粹德国驻波兰辖区最高行政长官(即驻波兰总督区总督)。上任次日即宣布:“波兰人应该成为德意志帝国的奴隶”。他下令强制推行经济压榨政策,巧取豪夺了巨额的粮食和财物并运往德国,又强征100 余万波兰青年到德国充当劳工。

    他主持开展“特别绥靖行动”,残酷迫害和屠杀波兰人,尤其是知识分子。积极推行灭绝犹太人的“最后解决”,疯狂地宣称:“犹太人是一个必须予以铲除的种族,抓住一个就要消灭一个……。”

    经他指使和策划,至少有300 万波兰犹太人惨遭杀害。

    汉斯弗兰克决不是那种绝对服从、机械照办的刽子手,而是一个绞尽脑汁、不遗余力、见缝chā针地杀害被占领区人民特别是波兰人民的超级刽子手。1940年5 月30日,他在训示部下时得意洋洋地宣称:“西线的攻势已于5 月10日开始。这就意味着从这一天起,世界舆论对我们这里发生的事情的主要兴趣消失了。他们对民族社会主义执政者在这个地区的行动进行的可憎的宣传和欺骗报道在世界上所引起的后果,现在对我已经完全无所谓了。现在我们必须利用这个对我们有利的时机。”

    “我们不应该把我们自己的事情推卸给德国本土的集中营……而是在这里就地把他们(指波兰的知识分子)消灭或按规定给以惩罚。”他的这种积极主动进行大屠杀的指导思想引起两种极为恶劣的后果,一则是他的部下肆无忌惮地对波兰人民大展屠刀,二是波兰总督区内不久就出现了一批大型的灭绝营。尤其恶dú的是,弗兰克利用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希特勒的残暴统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替泯灭人xìng的纳粹理论披上法律的保护色。由苏联代表团提jiāo纽lún堡国际军事法庭的一份文件即足以证明这一点。这份文件就是弗兰克于1943年10月2 日签署并颁发的《打击对总督辖区德国建设事业寻衅的法令》。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属蓄意阻挠或破坏总督辖区德国建设事业而违反法律、法令或当局的规定和指令的非德意志人均应处以死刑。第二条称:主谋和帮凶将同作案犯一样,密谋罪行将同业已构成的罪行一样,均应加以惩处。第三条称:由保安警察临时法庭负责判决事宜。第四条称:保安警察临时军事法庭由当地保安警察指挥部与保安勤务处的一名党卫军军官和2 名成员组成。第五条第二款称:保安警察临时军事法庭可根据其本身的判决决定审理程序。第六条称:保安警察临时军事法庭的判决应立即执行。这一法律的出台立即引发一场对波兰人民大处决的浪潮。纽lún堡法庭在审讯弗兰克时出示的证据证实:“这项法律公布不久,他们(指保安警察和保安勤务处的刽子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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