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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肆虐12年以上,其犯罪行迹遍及欧洲17国和北非大陆,其党徒和杀手,为数之多,竟高达全国居民总数的1 /10以上。因而,纳粹战犯的规模远比一般人想象得要多。对纳粹战犯通过公开审判加以惩办的思路是反法西斯盟国经过多年的探讨、协商后逐步产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bào发之前,纳粹当局对犹太人、战俘的大屠杀尚未开始,对重残病人的谋杀尚处于极端秘密状态,因而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从大战bào发到入侵苏联,由于各国均忙于战事,一时也不可能发现纳粹德国的大量战争罪行。只是到了1941年下半年,纳粹分子在苏联和欧洲其他国家的战争罪行才逐渐暴露在世界人民面前;1942年纳粹当局推行灭绝犹太人的“最后解决”计划又由抵抗运动人士通过瑞士传送到盟国手中,于是引起国际社会的无比愤慨和高度重视,审判和惩办纳粹战犯的思路由此逐步形成,也才有可能提上盟国政府的议事日程。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如下:1941年12月4 日,苏联政府以斯大林的名义发表宣言,宣布在战争结束后,将对希特勒等战犯进行严正的审判。同年,迁至lún敦办公的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挪威、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八国流亡政府,成立了专门研究惩办战犯的联络会议。次年1 月3 日,该联络会议发表圣詹姆斯宣言,确定了通过司法程序来惩办纳粹战犯。1943年10月,该会议初步提出了纳粹战犯名单。

    1943年10月27日,美、英、法、中等17国政府成立了联合惩办轴心国战犯委员会,以英国内阁处置战犯委员会主席维斯康特西蒙大法官为主席。

    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闭幕时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及其战争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该宣言由斯大林、罗斯福和丘吉尔署名,宣布二战结束后将追究和惩办纳粹德国的种种暴行。主要内容为:盟国已查获纳粹德国军队和党卫军在许多国家所犯下的暴行、屠杀以及执行集体死刑的罪证。为此,苏、美、英三国代表32个盟国的利益严正宣告:凡曾经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的德军官兵和纳粹党徒,将被解回到他们所犯罪行的国家进行审判和惩处;必定要追赶他们到天涯海角,将他们jiāo给控诉他们的人,使正义得到伸张;对于首恶元凶,他们所犯罪行并不限于特殊地域,他们将依照盟国政府的共同决定加以惩处。此宣言成为战后司法追究和惩治纳粹战犯的原则基础。

    根据美、英、苏三国首脑开罗、德黑兰、雅尔达、波茨坦会议达成的共识,三国和其他盟国就确认战犯规模和追捕、审判战犯作了大量工作,其中:在三强德黑兰峰会(1943年10月28日至12月1 日)的第一次会议上,英国首相丘吉尔正式提出惩罚主要战犯的建议。他要求拟订一份包括希特勒、墨索里尼匪帮在内的战争罪犯的名单;该名单应涵盖盟国32个成员国根据国际法庄严公布的50100 名战犯,并通过一个由法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来加以审查、确认。无论哪个成员国处决该名单上的战犯,都不会受到其他成员国的任何责难与处罚。丘吉尔进一步提出建议:该名单上的任何一个人只要落入盟国军队或地方武装力量手中,当地最高军官或与少将相当的官员有权立刻召集调查委员会,确定被告的犯罪材料,一旦证据确凿,该官员可在6 小时内将战犯处决,无须征得上一级官员的意见。

    丘吉尔重申了他关于即刻处决名单上最主要战犯即是最好的解决办法的观点,并要求该委员会尽快拟出一份50100 名德。意、日三国主要战犯的名单。英国外jiāo部认为这50名主要战犯应包括33名德国人和8 名意大利人。英国政府副首相克莱门特艾德礼则认为,战犯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纳粹党成员,“那些破坏先前为从事光荣职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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