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组织复燃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进行现代化的关键是社会必须重新组织。从宗法组织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看,它只是旧文化的复归,绝不是社会中间组织在现代意义上的创新。
宗法组织的复归,不能仅仅归结为文化的历史关联xìng。究其原因,它是有关社会组织政策的必然结果。1949年以后,我国政府依照苏联模式,部分地解决了现代化所必需的组织要求,但不少政策却是限制真正利益团体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切社团组织都被视为异端加以打击。那些在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事实上缺乏连接个人、家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始终缺乏一种各方面共同认同的、能统一双方利益的组织上的联系。这种将一切都纳入组织控制下、并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禁止人们有任何形式的志愿组合的手段,确实非常有效地根除了中间组织崛起的可能xìng。但从其后果来看,虽然满足了政治集权的需要,但却丧失了一次现代化进程所必需的社会中间组织改组的良机。对农村社会生活中这种组织上的空白,宗法组织多少是个填补,国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取消宗法组织已经没有多大可能。上述事实证明,从80年代开始,政府的村镇基层组织是一个缺乏行政能力,有严重缺陷的网络系统。在日益强大的宗族势力面前,基本上堕人畏畏缩缩、无能为力的境地。
但是,由于宗族文化根植于旧时代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宗族组织的特点对于现代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除了现在已经明显存在的政府对人口和部分资源失控的情况似外,其消极影响至少将在以下几方面显现出来:1、宗法组织的重新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是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
族规的出现,元异于在国家权力之外,还存在对个人进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国家权力。放任这种和国家行政、司法权力不相容的宗族权力发展,势必导致权力移位,社会组织结构退化。因为社会中间组织如以家族为本位,就意味着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一国家”模式,退化为由家族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家族-社会”模式。而推进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动力必须以个人为本位。作为现代文明主要推动力的近代个人主义,既植根于坚实而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也植根于现代化的社会中间组织之上,它的精神本质和宗法组织对人的要求元疑是不相容的,这是“五四”时期的思想先驱们已作过的老文章,此处无须多述。
2、宗族组织的复兴又一次暴露了一个老问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源于中国人的世界观。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这份历史遗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有时徒具虚名,歧府有时也无可奈何地承认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宗法关系如再度盛行,只会使政府的这种斗争进行得更为困难,现代化法制建设举步维艰。
3、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危险。如果血统的凝聚力比国家的凝聚力更强大,社会成员都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那么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前面所述的“黎村事件”只不过是中国目前崛起的宗族势力与政府对抗的一个场景而已。
可以说,宗族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现在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漫漫长路。
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地方恶势力的形成本节列举大量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