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流于形式的表面改造不可能从根本上激活企业的“企业精神”。所谓“企业精神”的具体展现,其实就是企业奉行何种管理哲学,以及企业通过管理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我们通过股份制进行企业重组,其实质就是要改变企业的管理机制,这种改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步是按照企业本身的逻辑将企业组织起来,第二步则是使企业工作富有活力并使企业职工有成就。而前几年我国通过“股份制改造”使企业重组,在不少情况下,只是翻了一块“牌”而已,重组的第一步大多也就停留在纸面上,很少付诸实施。而建立在第一步基础上的第二步,进行起来其实要比第一步还要困难得多。进入本世纪60年代以后,管理学已基本确立一个这样的观念:企业其实只有一项真正的资源人,企业只有通过富有活力的人力资源才能完成其经济使命。在今天的社会中,企业已日渐成为个人谋生和与人jiāo往并取得社会地位、个人成就感的场所。因此使职工有成就感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越来越重要,已日益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某方面意义来说,这第二步比第一步要困难得多。首先人的逻辑与工作逻辑根本不同。人力资源具有个xìng和工作主体资格,对于是否工作以及工作数量、质量能自我控制,因而就产生了责任心、激励、参与、满足、报酬等问题。在上述这种“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改制”企业的职工们其实都很清楚谁是最大的得利者,这种情况下,又怎能指望职工们对企业产生应有的责任感,并积极参与企业的一切工作呢?在第一步和第二步都没有走好的情况下,根本就无法指望企业实现它的第三项任务履行它对社会的责任。于是就出现了如前所述的情况:尽管政府和理论界注意的主要是“管理功能”,但不少企业的管理者却只注意到股份制的集资功能,不少企业的经营者主要是因为这一点而踊跃参加“股份制改造”的。相当多的企业经营者在股份制改造时,千方百计地争取超规模发行股票,目的就是想方设法多筹集一些资金。但由于政府的着眼点与企业的出发点有相当距离,企业“改制”以后,大都采取一种“瞒上不瞒下”的做法,对政府只要汇报自己如何通过努力改变了企业的管理机制,使政府主管部门有业绩向上申报就行,股金的运用则基本上处于不受监控的状态。因之在资金的使用上就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将筹得的资金拿去放高利贷;有的拿去投放至泡沫经济领域,炒房地产、股票、期货;还有的企业在投资时,不遵照法定程序和募股书中对股东的承诺,随意支配资金,改变用途。由于投资随意xìng很大,不少企业的资金最后都被套在房地产、股票等项目上,经营困难。连股东的基本利益都没法保证,更无从去谈企业履行对社会的责任。
从实践后果来看,前几年“股份制改造”出现的种种问题,除了上面所谈到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外部原因,那就是我国月前缺乏和“股份制”这种企业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环境,尤其是没有股份制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治环境。
按照国际惯例,股份制企业通过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分离而形成的独立法人资产,以及股份公司的法人地位等权利,都必须由法律赋予并加以保证。其它诸如股权的分散化、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股票的上市发行与自由转让等等,均牵涉到非常复杂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要处理好这些关系,需要相当完备的经济立法,诸如证券jiāo易法、公平竞争法、证券投资保护法等。如没有一个完善的法治环境和配套法规,必然导致混乱。我国的股票一级市场属于“草鞋没样,边打边像”,实践在先,法规在后,总是在发现一些问题后才匆匆忙忙地出台相应的法规,这就给“内部人”展开寻租活动提供了大量可乘之机。股票二级市场也同样极不成熟,股份制企业进入和退出都没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