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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这样的组织,既维护本身的权益,也起自律作用,这样,内外都有监督机制。即便如此,还不能完全避免弊端,例如10年前最大的公募组织“联合道路”出现的丑闻,经过几年整顿才勉强恢复信誉。这一问题对中国的公益组织和捐赠活动特别重要。这是由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不完善,结构xìng的腐败渗透到各个领域,再加以在新旧jiāo替中社会价值观失范,造成全社会的诚信缺失。涉及大笔钱财的公益事业不是在真空中的,所以出现以慈善为名行敛财之实的诈骗案,也不足为怪。还有最常见的现象是为某一目的捐赠的款项经过各级政府层层克扣,即使不落入私囊,也被挪作他用(例如“形象工程”之类)。以至于有一位浙江省对“希望工程”捐款的大户,需要专门雇人逐级跟踪其所捐款项,以保证其正当用途。《新条例》针对此类弊病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透明度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都能得到执行,将有较大改善。但是在目前的中国,执法问题比立法更重要,基金会并不是孤立于整个社会的。因此,为保证各项法规得到贯彻,还需要健全可行的监督机制。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吸收了欧美的经验,并根据中国国情加以改进。这是一项重要的发展,大大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改进管理、加强可问责制和财务的透明度,并有助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财富的归宿》 第一部分企业捐赠方的观念问题

    (3) 企业捐赠方的观念问题。

    如前所述,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近一两年来也开始有“企业公民”的观念,虽然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真正把自己的命运与整个社会的兴衰联系在一起的还不多。最常见的是,企业进行公益捐赠往往包含有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的动机,所以捐赠常带有宣传自己的附加条件。以至于出现这样的诉讼案: 某公益组织诉某企业违背捐赠款项的诺言,许诺的资金没有到位;而该企业却指责接受方没有履行当初答应的、为该企业做宣传的逐项措施。这件事说明授受双方在观念上都有问题。一般说来,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只有在个人捐献时可以要求冠名,例如以某人冠名的大楼、图书馆、奖学金或讲座等。但是作为企业行为就必须与推销产品严格分开,否则等于免费广告。在税制健全的情况下,捐赠款是免税的,那么以捐赠来为公司做广告就可以算变相逃税。在当前,相当多的企业人士对此认识还是模糊的。作为《新条例》颁布后成立的北京14家基金会之一,“光华慈善基金”(2005年4月成立)提出的几句话也许可以代表一种扭转旧观念、值得推崇的新的理念:“让我去爱而不为感激;让我去做而不为赏赐;让我尽力而不为纪念;让我受苦而不为关注。”

    (4) 对境外组织需要有明确的态度。

    前面已经提到,境外的公益组织实际上在中国大陆已经遍地开花,并与中国的组织建立了多方面的合作,只是行事低调,很少见诸媒体。不过自《新条例》公布以来,境外团体也开始活跃起来,并公开亮相。2005年9月由“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筹委会”(GCAP China)与“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共同在北京举办了“2005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千年发展目标论坛”,有11家国际民间组织和150家中国民间组织参加,并通过了《2005全球消除贫困联盟北京宣言》。这是带有标志xìng的大事。“全球消除贫困联盟”是100多家国际NGO于2004年在约翰内斯堡成立的联盟,旨在推动各国政府实现于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通过的《千年宣言》中所承诺的目标(包括消除贫困、发展教育、可持续xìng发展等)。此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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