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因素足以平衡规章的束缚,那就是灵活xìng。在严格禁止和完全合法之间有相当大的活动空间,没有正式名称,可暂称之曰“灰色地带”,也就是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政府与非政府之间、公营与私营之间的地带。正是在这一区域内,近年来各种民间公益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对教育、扶贫、救助fù女儿童、关心老弱病残、环境保护以及学术研究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这一现象也说明一方面社会存在着大量的对公益事业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孕育着丰厚的财源和善心的潜力,二者汇成不可抗拒的潮流。
此类非营利组织形式多样: 有些名义上隶属于某个政府机构或官办组织,但实际上是由私人运作,很少受到政府关注。有些是民营企业家或公司出资,在工商部门注册,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一个本专业的主管部门,但联系比较松散。它们都被称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尽管这一称号有些古怪且不合逻辑,但已有不少这类组织在这样的安排下存在多年,并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工作。它们所面临的最大的不便是作为事实上的非营利组织,它们不享受自动免税的待遇,而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可以在有关组织和税务以及其他行政部门之间通过个案协商用变通办法部分地解决。此外,还有形形色色的个人和小规模的草根组织活跃在公益事业的领域内,几乎每一个省都有,特别是在边远贫困地区。这是最有潜力和值得关注的部类,但对它们又难以认定,难以统计,也难以作概括的描述。甚至以“民间”、“草根”来形容也不确切,因为有许多组织名义上由当地政府与个人合作运营,实际上政府的作用很小,只是给予某种准许或默许。不过这一默许也很重要。有一些组织在严格意义上讲可能不算“合法”,因为没有主管单位,也不能正式注册,但也并未被指为“非法”。只要地方当局认为它为当地带来好处,并无冒犯之处,就可以存在下去,并可能受到欢迎。民间的公益活动大体上又可分为个人的和企业的。以下就这两类各举数例以见一斑,当然是挂一漏万的。①
《财富的归宿》 第一部分茅于轼的创举
(一) 个人
1 茅于轼的创举
茅于轼是著名经济学家,原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他的著述的特色之一是把经济学与社会lún理、公民教育联系起来。1992年退休后,他就致力于把他的理念诉诸实践,追求一个既繁荣又公正的社会。1993年他与其他几位经济学家创办天则研究所,这是中国第一家民间研究所(非营利组织),后来又成立“天则咨询公司”(营利机构),在国际国内都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处着重讲他与公益事业有关的活动:
(1) 小额贷款。
1993年,茅于轼与汤敏(亚洲开发银行驻京办事处首席经济学家)共同创办“龙水头村民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龙水头基金会”),在山西省临县龙水头村,援用孟加拉尤努斯创建的格里曼银行的小额贷款方式。第一笔资金来自茅本人捐出的500元,他证明对一个贫穷农民来讲,有没有这500元,结果可以大不相同。这一做法取得最初的成功之后,逐步吸引了当地政府以及国内外媒体的注意,资金源源而来,一种是捐赠,一种是以存储方式,可以收取利息,但大多数存款人把利息再次投入基金。放贷的主要方面是农业生产、小企业、医疗和教育。尽管用于后两项的数字要小得多,但改善健康和教育所产生的深远影响不可低估。1998年这一模式扩大到另外两个村: 湍水头与小寨上。最近,在茅的建议下,基金会又把部分资金外加关心教育的人士的捐款成立专门项目以补助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员。这些教员经过资格考试加以调整,可以每月增加80到120元的收入(原来的工资每月只有80元)。
根据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