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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相曰」,三「相」字,皆指侯王之相而言。《?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侯王不得治,天子置吏,改丞相曰相。」本篇所列侯名,如、梁、楚、代、衡山、燕、、等九,集中分於《史?景》及《惠景侯者年表》中,明皆初所建,以此推之,此三「相」字,必景帝改制以後之相,而非「相秦」之相明矣。

    〔一一〕元材案:田鹿之田即《易?卦》「田禽」之田,《疏》:「田者,田也。」

    〔一二〕戴望云:「『涂』上一本有『』字。疑《管子》本或作『

    』,或作『涂』,而校者合之耳。」元材案:此言楚人男女皆求生鹿而奔走,以居涂合。「女子居涂」,《重己篇》之言「室女」矣。

    〔一三〕安井衡云:「『修』,理也,之。」汝云:「『修』『蓄』。」郭沫若云:「非也。上文梁云『梁之君即令其民去修,不可三月而得』云云,本後文『楚王果自得而修,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此言『修』,即彼言『修』耳。『自得』,『得』字通,是『』字之。」元材案:郭以「修」即「修」,甚是。惟「自得」不必改「自」。「自得者」,即自得意之意,言傲自矣。

    〔一四〕郭沫若云:「『五倍,是楚也』,此七字在上文『公曰奈何』『曰』字下。」元材案:此乃管子用以明「其君且自得而修」之原因,楚王以「藏五倍」楚富之象徵,故有自得意之心也。郭失之。

    〔一五〕戴望云:「元本、朱本『●』作『楚』。」佩云:「●,楚姓。然不能楚之南。」一多云:「●不知何字之,是地之近楚者。」元材案:此下文「削衡山之南」,及上文以「

    楚山之」,皆是著者就所能之古今地名任意排列,原不能以方界位置之,予在上文已之矣。●字不。

    桓公於管子曰:「代之出,何有〔一〕?」

    管子曰:「代之出,狐白之皮〔二〕。公其之。」

    管子曰〔三〕「狐白之,六月而壹〔四〕。公之,代人忘其得,喜其〔五〕,必相率而求之。是金不必出,代民必去其本〔六〕而居山林之中,枝〔七〕之,必侵其北。枝侵其北,代必於。公因令〔八〕金而往。」

    桓公曰:「。」

    即令中大夫王北〔九〕人徒金之代谷之上,求狐白之皮。代王之,即告其相曰:「代之所以弱於枝者,以金也。今乃以金求狐白之皮,是代之福也。子急令民求狐白之皮以致之,寡人以枝之民。」代人果去其本,山林之中,求狐白之皮。二十四月而不得一〔一0〕。枝之,侵其北。代王之,大恐,其士卒葆〔一一〕於代谷之上,枝遂侵其〔一二〕北,王即其士卒以下〔一三〕。未亡一,修使三年而代服。

    〔一〕汝曰:「代,始。《史》襄子代王。」何如璋云:「代在北,相隔甚,殊失事。」佩云:「

    《?地理志》:『代郡,代,莽曰狄亭。』劭曰:『故代代谷。』始代,春秋之不代境相接,明是。」元材案:初亦有代,文帝所封。景帝亦有之,已上注。出,出。此仍指奇出即特而言。

    〔二〕元材案:「代之出,狐白之皮」,代之奇出狐白之皮也。此出字上文出字皆作名用。《文聚》五十九,又九十五及《太平御。部》二十一引此「之」字,作用矣。狐白之皮者,集狐腋之白毛而成之皮,所以裘之用也。其物,故古人多重之。《?玉藻》:「君衣狐白裘。」《晏子春秋》:「

    景公晏子狐白裘,晏子不受。」《史?孟君》:「孟君有一狐白裘,直千金,天下。」《集解》昭曰:「以狐之白毛裘,集狐腋之毛,言美而得也。」《氏春秋?用篇》云:「天下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取之白也。」高注云:「粹,也。」《淮南子?山篇》云:「狐白之裘,天子被之而坐堂。」《苑》:「子乘敝瘦,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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