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关于新颖性的例外,《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里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其技术特点有质的突破、飞跃。显著的进步是指此发明与最邻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很大的进步。这种进步通常表现为已克服了现有技术的某些缺点和不足,或表现在该发明所具有的特殊效力或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的发展。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是在实践中能够运用实施的技术创新,是一种解决方案。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因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表的一种装饰性式样,因此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
(二)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权的申请。专利权的申请是指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个人或单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意思表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专利申请文件。根据《专利法》第26条和27条规定,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1)请求书;(2)说明书;(3)说明书摘要;(4)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3.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日是专利局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若专利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日中的特殊问题是优先权及优先权日。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是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提出的。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一权利为优先权,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优先权有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之分。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