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出票后,出票人负有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77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是最终义务人,因为本票与汇票不同,本票没有承兑制度,所以本票出票人出票后必须在见票时承担付款责任。
2.本票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本票出票后,收款人就取得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四、本票的见票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票的出票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并签名的行为。见票类似于汇票的承兑,它是本票特有的制度。但见票与承兑又有所不同,承兑是为了确定付款人的付款责任,见票是为了确定本票的付款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本票的出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票见票的效力体现在:(1)确定到期日;(2)取得有关拒绝证明;(3)未依法按期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松语文学免费小说阅读_www.16s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