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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会计师法概述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法是调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务院在1986年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条例》。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使我国注册会计师工作走上了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

    二、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

    对注册会计师工作,我国采取了政府监督指导、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首先,国家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其次,注册会计师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后才能执业,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需要回避的,实行回避,同时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拒绝不合法的委托,在执业期间不得参与委托人、客户的经济事务。

    再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要经批准才能成立,执业时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客户委托,指派注册会计师具体办理,并统一向客户收取费用,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受理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并组成注册会计师协会,分为全国组织和省一级组织,依法实行自律性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方面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应通过国家的相关考试。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参加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准予注册的,报国家财政部备案。最后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经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违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法接受委托、违法从事委托业务,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业务以致撤销或吊销其执业证件等处理、处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关联案例

    【案例一】李某系一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中型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为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率,上任后对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及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原总会计师张某不具备本科学历为由免去其职务,任命本科刚毕业一年的会计专业陈某为财务负责人,聘用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的杨某任会计兼出纳。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董事长不能擅自免除总会计师。违反了《会计法》第38条的规定,即“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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