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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以及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根据检查和检验结论督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的活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由三类政府机构组成,即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与产品质量管理有关的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随着经济发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促进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适应经济全球化对统一国内贸易及进出口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体制做了三次较大调整。1998年3月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国家经贸委划出直属国务院;1999年3月国务院决定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按照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原则,地(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受其统一管理。2002年11月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直属机构。调整后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体制的体现了地域管理与层次管理、微观管理与宏观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除国家政府机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等各种社会组织以及消费者个人也可以依法对产品质量的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补充。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的主体、方法、程序和依据等各项内容的总称。

    生产者对出厂产品应当检验。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具有自主性和合法性的特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并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标准化管理制度

    书面形式上的标准是指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的文件,其实质内容是对人们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南或特性。标准化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追求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以特定领域的问题为对象制定、发布与实施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以达到统一的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包装、储存和运输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产品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这四类标准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

    在产品标准实施方面,《产品质量法》确立了强制和推荐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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