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教材为适应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所需而编写,由于课时有限,不同的专业在使用本教材时往往对教材的内容有所选择,所以,为方便学生全面阅读教材,必须在导论中针对教学对象的需要来说明一些必须说明的问题。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及其相关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目前对经济法所调整对经济关系范围的大小仍有争论,但是法学界基本明确了以下观点,即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商法调整,属于具有国家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导论还将在后面对这一问题展开详细阐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统治阶级和社会极大多数成员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把现实社会关系抽象地概括为一般规范,是比较定型的、反复适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为规则。对于社会来说,均为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法律规范体现在哪些规范性文件中。法律规范的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行政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性规章。此外,还包括:(7)自治法规条例;(8)军事法规条例。
前述(1)—(6),相互之间有一个法律位阶的问题,位阶在前面的被称为上位法,位阶在后面的被称为下位法。在法律适用原则上,则是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在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则后法优先于前法。
法律规范又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精确调整的需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的必然要求。不同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的法律理念,而正确的理念对于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是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或者说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同时辅之以调整方法的不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这七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正是从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意义上的一个概念。所以,经济法与经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非同一概念,经济法律、法规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渊源意义上的概念。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也不是同一概念,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经济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意义上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语源
“经济法”这一名词,最早是由法国空想**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的,该书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的第二部分的标题即为“分配法或经济法”。
而最早在立法中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则是1919年德国发布的《煤炭经济法》。由于20世纪初德国为应付第一次世界大战而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德国学者对这一立法现象进行研究,发表出版了一系列论著,并于1919年在亚那大学成立“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参见张世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8页。因此,德国以其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的丰富成果被称为经济法的起源国。
中国法学家早在1933年出版的《法律大词典》中,对“经济法”这一概念做了考证。而新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则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