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当事人的指引,
单是这个方面,就已经足以证明她不够成拐骗罪,
因为整个事情的发生,不是由她指引的,也不是她引诱孩子而成的。”
金律师步步紧逼,丝毫不给对方律师喘气的机会,
然而,对方律师丝毫没有示弱,
在听到金律师的辩解后,他冷声看向金律师,继而反问道,
“哦?那么请问,你们有何证据表示,
tony曾经说过他留过纸条在屋内,
或者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他说过这番话?”
听到对方律师这么一说,丛雨凡的心底一紧,
她根本就没有想过她当晚没有将tony送回去,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她更不可能会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tony说过这番话,
而且,她也不能确定,tony是否真的留下了纸条。
金律师听对方的话,微顿了一下,
这件事他曾经问向丛雨凡,但是丛雨凡也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虽然没有证据,但雨凡相信,小北昊说过的话一定是真的,
然法庭上,讲的都是证据,仅是凭一面之词,是无法作为辩解的理由。
其实他一开始就想到了这一点,也想到对方律师很可能会以这为把柄,
没想到真的让对方钻了空子,
金律师抬手拢了拢自己的金边眼镜,继而,
转过头看向对方的当事人崔管家,正色的反问道,
“请问对方原告,你是否在tony的房间里看过有tony留下出走的纸条?”
面对金律师的问题,
崔管家并没有任何意外的神色,他冷静的看向金律师,
继而一脸平静的回道,
“抱歉,我没有看到什么纸条。”
崔管家的话,并没有让金律师意外,
他提出这个问题,只不过是想看对方是否承认,
想看对方对待这件案子的态度,
但是对方不承认,他也没有证据指证他说谎,
尽管他相信他的当事人雨凡对他所说的都是真话。
继而,他沉思了几秒,转过了思路反驳道,
“就算目前无法证明当初tony曾经对我方当事人说过这番话的真实性,
但是要想构成拐骗罪,必须以拐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
使儿童立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这是客观的条件,通常是表现为给儿童爱吃的食物,或者玩具,
以及好看的衣服,骗取儿童的好感然后将其拐走,
但是我方当事人没有立刻将tony送回曲家,第一原因,是因为当时天色太晚,
已经是深夜,孩子不愿意回去,所以她决定第二天送孩子回去,
第二原因,还是因为孩子不愿意回去,
至于是为何不愿意回去,这个我方当事人表示也不清楚,
因为之前tony和我方当事人相处过一段时间,
或许是因为tony这孩子喜欢跟我方当事人在一起生活,
是tony这孩子自愿表示想跟我方当事人一起过节,所以才会愿意逗留,
因此,tony留下来的最根本的原因都是tony自己表达的意愿,
没有一点通过拐骗,或者利诱的方式,
所以,我认为,我方当事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金律师毫不含糊的将整件事的条理捋顺了出来,特意加重了“自愿”两个字的语气,
一字一句,都直击对方的观点,
只要能够让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