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赎米三十五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七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八钱。
杂 犯
徒四年赎米四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二十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四两四钱。徒五年赎米五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二十五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十八两。
流刑有三
流刑有三: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一等加减。凡例犯赃一百贯流一千里,每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流三千里,若再多则问囗囗死罪也。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有二
绞:绞者身首俱全,虽入于极刑而法比斩者为稍轻也。斩:斩者身首异处,盖入于极刑,法比绞为尤重。若弑逆大罪,凌迟处死。剐碎其尸尤重于斩,其刑之极,无以复加矣。
拟罪问答
问曰:一、如人妻生一子,妾生一子,通房生一子,jiān生一子,四子何以分家业?
答曰:子无嫡庶,惟有官职从嫡庶而袭。jiān生者不得预,亦不许承祀也。若分家业,则以三股半均之,嫡、庶、通房各得一分,jiān生者得半分。
问曰:一、得遗弃小儿,从姓抚养,长成后亲父母年老无子,知告认归,给与何人?
答曰:断与所养父母。盖遗弃者不顾子之生死,以绝其恩;今他人抚养长成,却乃告认,则不与之。仍问冒认良人为子之罪。
问曰:一、盗军器者以凡盗论何断?盗应禁军器与私有罪同,亦不言其刺字何断?
答曰:前节盗军器以凡盗论,谓监守盗者,问监守常人盗者,问常人领出私家被人盗者,口窃盗。故曰:凡盗其应禁军器,罪虽照依私窃,亦当尽其本法,与上文均刺“盗官物”三字。
问曰:一、强盗得财杀伤人,或窃盗临时拒捕杀伤人,或jiān者俱准自首,断否?
答曰:损伤于人不准首者,谓不准其杀;杀伤并强jiān之罪,今既自首得免所因,强窃仍依凡杀伤人乃强jiān论。
问曰:如白昼抢夺人财,计赃重于本罪加窃盗罪二等,何断加之?
答曰:设以徒三年上加者非也。谓将原抢之赃以窃盗赃计该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再加二等即三千里。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外告官司而改嫁,夫回告夺,给付何人?
答曰:三年之外既不在律又不在服,问不应之罪,给付后夫,前夫不得与。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而擅自改嫁者,夫回告夺,断给何人?
答曰:三年之内嫁者则在禁限之内,其与夫丧未满而身自嫁者不殊,相应依律拟罪,断给前夫,给还财礼。
问曰:一、律云殴大功至死者绞,查得堂弟妹大功,堂孙小功。律又云殴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前大功、小功何等亲?
答曰:大功年幼,止有堂弟妹。小功堂侄、侄孙之外,有再从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fù至死者,绞。承殴伤者,减等而言。故大功亦言在内,再从弟、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fù应合小功至死不减之律。及同堂弟妹与堂侄及侄孙提出另议,因其服虽轻,而亲尤重。殴死减等,以其无必杀之意。是故必杀则不减。
问曰:一、如人只受枉法赃银一两伍钱,其人添告作得一十两,何断?
答曰:不可以诬轻为重论之。律内明云:诬告虽多,律该罪止不反坐。今本犯所招之赃已该满贯,则无罪可反坐矣。只问不应为是。
问曰:一、如应捕人及无干人不因公务擅杀死囚者,何断?
答曰:应死擅杀,必须为公方可引也。今既不因公务为私而杀,虽应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