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第(3/4)页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须公开之,但经大总统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可决时,得秘密之。 第三十四条 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由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立法院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十六条 立法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立法院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三十八条 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九条 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条 行政事务,置外jiāo、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jiāo通各部分掌之。 第四十一条 各部总长,依法律命令,执行主管行政事务。

    第四十二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及特派员,代表大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 第四十三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条 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条 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 第四十六条 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劾事件,其审判程序,别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第七章 参政院]]

    第四十九条 参政院应大总统之谘询审议重要政务。

    (参政院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八章 会计]]

    第五十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条 因特别事件,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五十三条 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经大总统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之:(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二)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条约所必需者;(四)海陆军编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条 为国际战争或戡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为紧急财政处分。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第五十六条 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预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第五十八条 审计院之编制,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九章 制定宪法程序]]

    第五十九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参政院审定之。

    第六十一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议决之。(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六十二条 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

    第六十三条 中华民国宪法,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