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坚持维护国家的统一财政制度、会计制度而触犯了一些人的利益,使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某些活动受到了限制。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的负责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为了满足私人、局部利益而不惜损害单位以致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违法的收支活动,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这里所谓“打击报复”是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通常采取的形式主要有:
(1)实行降级处分。
(2)实行撤职处分。
(3)实行调离工作岗位处分。
(4)实行解聘处理。
(5)实行开除处理。
(6)实行谩骂、殴打。
(7)在其他方面故意刁难、歧视。就是指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在分配住房、正常晋级、进修、学习、评先进、年终奖金等方面故意刁难、歧视的一种报复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行为方式本来都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但是这里指的是会计人员受到的处分,并非真正由于其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而是由于其实施了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了违法行为,招致单位负责人采用种种借口,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采取的形式。所以,这里的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行为方式的涵义与《会计法》其他条中的涵义发生了质的改变。
第二,在《会计法》第四十六条中已经列举了若干种打击报复的方式,鉴于实践中打击报复的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难以穷尽,所以,在已列举的方式后使用了“等方式”字样。一般来讲,当会计人员确实具有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这是产生打击报复行为的前提),直接引起了单位负责人的不满(这是动机),并且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使会计人员的工作、职务或者生活受到了直接影响(这是结果)。凡具备打击报复的前提、动机和结果的行为方式,又不是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方式的,均属于“等方式”之列。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xìng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其上级单位和行政监察部门。
63.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根据《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表明,单位负责人属于《刑法》一规定的领导人的范围,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这里所说的会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实地组织所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