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核心人物之一,代表军方内部的激进政治势力,主张延续军人政权和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举措。1960年11月,民族团结委员会的14名激进派军官成员,包括阿尔帕斯兰图尔克斯上校,由于涉嫌反对恢复文官政治和试图建立军人独裁而遭到杰马尔古尔塞勒的清洗。1961年1月,民族团结委员会解除政治活动禁令,允许政党参与选举,进而召开272人组成的制宪会议,邀请除民主党以外的其他政党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与民族团结委员会成员共同参加制宪会议,讨论由伊斯坦布尔大学校长希迪克萨米奥纳尔和安卡拉大学法学教授亚乌兹阿德南分别主持拟定的两部新宪法草案,最后确定将亚乌兹阿德南主持拟定的新宪法草案jiāo由全民公决。1961年7月,土耳其举行新宪法草案的全民公决,635万人支持,支持率为61.7%,393万人反对,反对率为38.3%,另有241万人弃权,新宪法获得通过。
1924年颁布的所谓第一共和国宪法,首次确定共和制的基本政治制度,强调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原则,赋予公民广泛的法律自由和政治自由,议会构成共和制和民主政治的外在形式。然而,在凯末尔时代,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之间不尽吻合,而是存在明显的差异,政治生活的突出特征表现为共和人民党的权力垄断。1937年,凯末尔主义的六项原则作为共和人民党的基本纲领被列入宪法。20世纪50年代民主党执政期间,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发生变化,多党制的政党制度助长着政治舞台的多元化倾向。政治生活的进步,导致修改宪法以适应新的政治环境的客观需要。
1961年颁布的宪法,一方面沿袭1924年宪法的政治框架和凯末尔主义六项原则规定的基本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强调权力的平衡与国家机构的制约原则,明确规定立法权属于大国民议会而行政权属于总统和内阁。选举程序不受政府干预,由独立于政府的最高选举委员会和地方选举委员会监督实施。大国民议会根据政党在大选中获得的选票数量分配议员席位,总统与政党分离的原则成为1961年宪法区别于1924年宪法的显著特征。
根据1961年宪法,作为立法机构的大国民议会实行两院制,下院包括450名议员,议员产生于直接选举,按照各省的选民人数分配名额,任期4年,上院包括选举产生的150名议员和总统任命的15名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其中的1/3,上院有权以2/3的多数票否决下院决议,旨在强化大国民议会内部的权力制约。新宪法规定,总统由大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7年,不得连选连任;总统当选以后,须脱离原有政党和军籍,终止议员资格;总理由大选中获多数票的政党领袖担任,内阁对大国民议会负责;大国民议会的正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不得参与政党活动。大国民议会选举由最高选举委员会和地方选举委员会实施监督,政府不得干预选举程序。根据新宪法,设立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宪法法院,负责裁决大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原则,同时确认大学的自主地位、新闻媒体的独立地位和社会舆论的自由氛围,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新宪法还规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由总统领导,成员包括武装部队参谋总长为首的军方将领和政府总理以及相关的内阁部长,掌管国家的安全事务。此项规定提供了军方干预政治的法律依据,进而在其后数十年形成军方特殊的政治影响。
与1924年宪法相比,1961年颁布的新宪法赋予民众更多的政治自由,左翼势力和右翼势力在政治舞台上取得平等的地位。此外,1961年宪法规定土地改革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诸项内容,承认工人享有结社权和罢工权,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计划,克服民主党执政时期国民经济的混乱状况。“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