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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c命令。

    直辖市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c市c县c乡c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c社会c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副省级城市政府

    副省级城市政府是较大的c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的c行政单位低于省政府,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沈阳c大连c长春c哈尔滨c济南c青岛c南京c宁波c杭州c厦门c武汉c广州c深圳c西安c成都15市。

    (三)地级市政府

    地级市是除了直辖市c副省级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

    地级市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向省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领导所属县c县级市政府。

    省c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四)地级市管理县c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c县级市体制就是在省与县c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c县级市-乡(镇)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

    这一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

    主要模式有:

    1c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管理县c县级市。

    2c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c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由地级市政府管理。

    3c建市领县。

    将县级市c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c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c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c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c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c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c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c民族乡c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c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c副省级市c地级市。

    区政府受直辖市c副省级市c地级市政府的领导。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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