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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效力必须压倒商业上的正当理由。一旦发现了便于共同垄断的手法,就必须证明它不合理地限制着贸易。

    反托拉斯局运用一种四步法来确定便于共同垄断的手法的运用是否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

    1.在采取或坚持可被用作便于共同垄断手法的做法方面,集中产业的厂商行动路线相同;

    2.关于可疑的做法,每个厂商都知道对手按相同的路线行动;

    3.每个厂商都通过采取这种相同的行动路线,得到了反竞争xìng质的利益。

    4.行动同每个厂商独立行动时的自我利益相悖;单个厂商本来不会采取这种做法,除非它的主要对手也采取这种做法。

    要证明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反托拉斯局必须为上述四个步骤都提供证据。

    共同垄断案下降的可能

    在1981年上半年,新任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领导人威廉巴克斯特宣布,反托拉斯法应当只是寻求增进经济效率,今后将根据反托拉斯司法人员的经济专门知识来鉴定他们。反托拉斯资源的配置判断反托拉斯法的有效xìng。特别是判断反托拉斯法实施的有效xìng,是不容易的。波斯纳曾得出如下结论:未曾确定出最集中产业或实施反托拉斯增进经济福利最多的产业中的案件。

    波斯纳和其他人对反托拉斯案件所作的细心的研究显示,对这些案件的判决并非直接以矫正福利损失或任何其他的经济低效为目标。不过,我们还是能看到反托拉斯政策有效的一些线索。

    公司兼并的变化

    反托拉斯法看起来对厂商的兼并策略有一定的影响。1950年克莱顿法第7条的修正以及后来的实施,看起来一直在促使厂商由横向合并转向混合兼并。显然,混合兼并的趋势,已经使特定产业中的集中水平保持在如果没有反托拉斯立法及其实施时会出现的水平之下。

    70年代后期的反托拉斯反托拉斯法的作用范围

    在1977年以来的一系列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对反托拉斯豁免作狭窄的解释,使得反托拉斯法的作用范围增大。

    在贝茨诉亚利桑那州司法委员会的案例中,法院拒绝以违反谢尔曼法为理由来取消亚利桑那司法委员会对律师广告的查禁。法院引用了帕克诉布朗一案的判例,重申这一原则:政府的某些类型的做法诸如司法委员会对广告的查禁免受反托拉斯法的管辖。不过,虽然广告查禁免于谢尔曼法的打击,但是最终仍根据第一修正案商业用语取消了它。

    在拉伐耶特市诉路易斯安那动力与光源公司的判例中,对帕克诉布朗判例中有关州的做法的豁免范围的解释较为狭窄。拥有并经营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的拉伐耶特市控告一家私营动力公司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后来,那家私营公司又以反托拉斯为理由提出了反诉。市政府强烈要求驳回反诉,因为作为一个政府实体,按照帕克诉布朗判例中的政府行为豁免原则,该市免受反托拉斯起诉。最高法院坚持认为,帕克判例并非仅仅因为它们的地位就使所有的政府实体自动地享受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权。它只是豁免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时或政府机构按照国家政策用垄断xìng的公共服务或公共调节来替换竞争时所采取的反竞争行为。

    在最近的两个判例中,最高法院对麦卡险-弗格森法给予政府调节的保险业的反托拉斯豁免权作了较为狭窄的解释。根据法院在1978年圣保罗火险与水险公司诉巴里的判例中的看法,谢尔曼法第3条b款所表示的意思,是禁止任何联合抵制,包括保险公司对保险客户的联合抵制。保险公司拒绝同另一家公司的保险客户打jiāo道,以此来迫使这些客户屈从于那家公司实行的新的程序规则。

    在1979年团体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诉罗亚尔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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