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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机构,又是医疗单位,在编制上分为四科:医科c针科c按摩科c咒禁科。其中医科又设有体疗c少小c疮肿c耳鼻口齿和角法等不同专业。每一科中设“博士”一人,其余依次设有“医师”c“医工”c“医生”若干人,在医科和针科中还各有“助教”一人,次于“博士”c高于“医师”。

    不过李曜对于一个医学博士居然会被流放感到颇为意外。隋唐五代时期,随着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医药方面,为了保证皇室成员的身体安康,在前代医疗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更完善的系统,执行这套系统的三大机构就是太医署c尚药局c药藏局。太医署设立了更全面的官职,除了掌管全国的医疗工作之外,也更多地充当了医药大学的角色,并逐步把进行医学教育c培养医学人才作为重点,从而保证了不断为宫廷输送医疗人才。尚药局是宫廷内皇帝及皇后等专门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宫内的疾病治疗c御药的制作及试尝。药藏局则是特别为太子设立的,负责给太子治病保健,以利于太子更健康地成长。

    于是眼下的情况就很奇怪了,一个教书的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怎么会搞得流放了?

    须知唐朝的法律制度是较完备且影响深远的。自北魏将流放列入五刑后,唐朝进一步完善发展了这一制度,对唐朝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从流放类型来说,唐朝流放按时期划分,大致有三种类型。即:三流,加役流,长流。三流,是唐朝初期,在沿袭隋朝答c杖c徒c流c死五刑的基础上确定的。流放是五刑中的重要刑种,仅次于死刑,高于徒刑。《唐律疏议》“犯流应配”条规定,“三流俱役一年。”即:一等流放三千里,二等流放二千五百里,三等流放二千里。隋朝流刑犯居作期有二年半c三年不等。唐高祖武德二年改流罪居作一律为一年。加役流,是在贞观年间修改律令,将死刑中的一些内容改为断右趾,后又将免死罪断处法废除,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注及疏议又说:‘功役流者要流三千里,居役三年。”可能是唐高宗李治水徽年间立改的。长流,《唐律》中虽然没有记载长流,但在唐代史籍中常出现“长流”之词。即因反逆缘坐而流者即为无期流放,称“长流”。如李义府之长流嵩州,韦坚之长流临封,高力士之长流巫州等。对长流的犯人非经特赦,一般不得返回原地。

    想到这里,李曜忽然一怔,下意识地朝那位“王博士”望去,心道:“莫非这位医学博士事涉谋反?可他既然只是一个教书的医学博士,似乎就算真有谋反,也该没他什么事才对,就算有人想毒死皇帝,那也该找尚药局典御(尚药局最高长官)才是正理。”

    李曜这个想法其实也不奇怪,唐朝的流放,在许多后世人眼里,似乎都认为跟谋反关系很大。甚至不少学者都认为流刑名重实轻。譬如某学者的理由有二:其一,唐代许多流放者不到期限就还复高官;其二,唐代在司法实践中,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而事实是,在实践中,的确存在许多流放者不到期限就还复高官的现象,但毕竟是少数。反之,因流放而遭厄运者则不少。

    不少官吏死于流放地,称流死某地。如李袭誉因杖杀番禾县丞刘武,被“除名,流于泉州,无几而卒”。宇文节坐房遗爱谋反之事,“配流桂州而卒”。

    遭受杖刑的流人,身体严重受损,往往死于艰难的流放之旅。天宝六载(747),南海太守彭果坐赃,决杖,长流湊溪郡,结果“死于路”。开元十年(722)九月,秘书监c楚国公姜皎坐事,“诏杖之六十,配流钦州,死于路”。开元二十四年(736)十一月,监察御史周子谅“于朝堂决杖,配流瀼州,行至蓝田而死”。

    还有些流人在流放途中,又被赐死或者杀死。如王鉷被告谋反,其子准例除名,“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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