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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夫一妻c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c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c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c和睦c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饲肭蟪废橐龅模Φ弊曰指慈松碜杂芍掌鹨荒昴谔岢觥?br />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瞬痪哂蟹蚱薜娜g鸵逦瘛悠诩渌玫牟撇傻笔诵榇恚恍椴怀墒保扇嗣穹ㄔ焊菡展宋薰矸降脑蚺芯觥6灾鼗榈贾碌幕橐鑫扌y牟撇恚坏们趾戏ɑ橐龅笔说牟撇ㄒ妗5笔怂淖优视帽痉ㄓ泄馗改缸优墓娑ā?br />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c工作c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c奖金;

    (二)生产c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c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c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c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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